云南曲靖下海子煤矿透水事故涉事矿企9人被判刑

14.07.2015  02:15

      新华网云南频道7月11日电(记者白靖利)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10日对下海子煤矿“4·07”透水事故案进行公开宣判,包括下海子煤矿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克祥在内的九名被告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至三十万元。

  2014年4月7日,曲靖市麒麟区黎明实业有限公司下海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22人遇难,国家经济损失达4400余万元。

  九名被告分别是:曲靖市麒麟区黎明实业有限公司下海子煤矿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克祥,总经理、股东沈有明,法定代表人、股东黎晓生,矿长陈胜华,技术总工陈良生,技术副矿长许地兴,机电副矿长张江云,副矿长杨德汝,副矿长张国。

  公诉机关——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胜华等九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及非法采矿罪,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胜华等九名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使“4·07”透水事故发生,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同时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擅自超越采矿许可证范围,指使或直接组织工人越界开采煤炭资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遂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胜华等九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不等,并处罚金一万至三十万元不等。

  判决宣告后,除被告人黎晓生外,其余八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完)

来源:新华网云南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