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反家暴法3月1日施行 将精神侵害与同居暴力行为纳入家暴

01.03.2016  09:51

  今天起,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将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反家暴工作迈入了法治化轨道,“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情况将有所改变。

  在反家暴法中,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被纳入家暴范围;学校、医院等机构被赋予“强制报告义务”;对情节轻微的家暴,公安机关可向施暴者出具告诫书。今后,如果你再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危险,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来听听法官和律师的解读和建议。

   新法解读

  西山区法院法官 李文华

  遭遇家暴维权

  保留证据很重要

  我国首部反家暴法的正式出台,让反家暴成为了一项社会责任,然而现实中,因为夫妻关系双方生活的隐秘性,使得家庭暴力案件存在着取证难、审理难、确定家庭暴力难三个难点。

  “家暴案件取证比较困难,法官审理案件时,原告方往往会说被告方长期对她实施家庭暴力,但审理时,却发现没有证据,单凭一些脸上、腿上的伤很难确认家庭暴力,构成不了法律上所认可的证据锁链和证据效力。

  法官李文华建议,家暴受害人要摈弃家庭暴力是私事的陈旧观念,遭遇家暴大胆说出来。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保留证据,比如拨打110报警,要求警官拍摄现场照片、伤情照片、制作谈话笔录或接处警记录,伤情严重的可要求立即就诊、伤情鉴定。查明事实后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告诫书可作为曾经发生家庭暴力的证据。

  同时,受害人还可以向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妇联、施暴者所在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在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晓山

  建议尽快出台

  相关司法解释

  反家暴法的施行会带来什么变化?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晓山表示,反家暴法的实施意义重大,首先对于“家庭暴力”作出了明确定义,第一次上升为法律概念,便于司法适用;其次,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确立,能更有力地通过法律保障妇女儿童权益。

  “反家暴法的实施,将反家暴确定为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对当前经济社会家庭稳定和睦具有重要意义。”张晓山补充道,但为避免法律颁布后,社会效果不明显,建议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促进法律的更好实施。

   昆明市妇联相关负责人

  加强反家暴法宣传

  建议多部门联动

  “在反家暴法正式实施前,我国并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全国性专门立法。之前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散见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而且大都属于宣示性条款。”市妇联工作人员介绍,如今,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司法、公安、妇联等各部门的职责后,能有效地让各部门及时介入。

  “以前家暴都被认为是‘家务事’,现在上升到法律层面,能让受害者更好地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昆明市妇联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市妇联将借助“妇女之家”、“三八维权周”等平台多形式地加强对反家暴法的宣传,让妇女儿童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律实施后,建议多部门也应加强联动,比如通过维权联席会议等,对家暴案件进行讨论解决。

  昆明案例

  丈夫毒瘾难戒还经常家暴

  妻子起诉离婚获法院支持

  王芸(化名)和段瑞(化名)是一对“80”后夫妻,2008年年底两人正式成为一对恋人,在热恋中,因意外怀孕,一年多后两人登记结婚,几个月后生下了儿子小段。

  王芸说,本以为两人有了儿子,婚后夫妻感情会加深,能好好过日子,但没想到丈夫仍然难改吸毒的恶习,在自己怀孕期间也照吸不误。王芸两次将丈夫送去戒毒所戒毒,但丈夫却屡教不改没有戒除毒瘾,加上段瑞经常对王芸实施家暴,更让她彻底失望。

  受不了丈夫的毒瘾和家暴,王芸以夫妻感情名存实亡为由,起诉离婚。

  西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段瑞在婚后因为吸毒三次进入戒毒所戒毒,王芸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具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协商一致,孩子由王芸抚养,王芸自愿不要求段瑞支付抚养费。

   《反家暴法》五大亮点

  恐吓等精神暴力纳入家暴

  “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都被列入了家暴的行列。

   发现家暴不报案将担责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福利院等机构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不报告的情形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同居关系人之间施暴也属家暴

  反家暴法附则中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告诫书可作为家暴证据

  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出具告诫书,警告其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并且这个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证据。

  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受理。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必须受理。

  遭遇家暴怎么办

  报案

  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公安机关接报案后须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并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求助

  向居(村)委会、妇联、施暴者所在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向市妇联12338妇女维权热线、各村(社区)的妇女维权岗、市妇联维权服务站等投诉。

  申请“保护令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都市时报 记者林舒佳 许孟婕)

编辑:赵艳芳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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