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门票违规涨价击中了法规软肋

23.06.2015  15:54

  端午小长假期间,外出旅游的人数增加,景区门票价格又一次受到关注。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至少有7地超过20家景区纷纷表示涨价。其中不乏公开违规涨价,有景区为了规避监管则实行“打包加价”。在多地景区票价不断上涨的同时,一些地方的门票收入流向不够透明。自从“三年限涨令”解禁之后,景区门票价格轮番上涨已成为我国旅游行业最大的“风景”。

  为了遏制门票乱涨价,2013年正式实施的《旅游法》第43条、第44条对门票有专门规定,今年国家旅游局又推出“旅游价格信得过景区”活动。事实证明,相关法律及措施的效果仍不理想。

  国家发改委在2007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即门票限涨令)中规定,门票价格在50元至100元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0%,而麦积山景区票价将从70元上调至110元,上涨达57%。《旅游法》第44条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然而,秦皇岛市在今年3月召开听证会后,于4月1日起就“火速”提价。这两个违规涨价案例说明,有关地方的物价部门和景区管理者完全没有把国家法律和发改委通知放在眼里。那么,这样的景区公开违规涨价,究竟“”从何来?

  显然,违规涨价不外乎三个原因,其一,“门票经济”是最大的诱惑。对景区管理者而言,门票收入仍是最大收入来源,支撑着景区的管理及维护成本。对地方政府来说,景区门票收入如同“印钞机”,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例如,某景区交给政府部门的费用超过了票价一半。

  其二,管理体制存在弊端。虽然国家发改委出台了景区门票限涨令,但门票涨价的决定权却在地方物价部门。地方旅游局的人事权、财权等也不归国家旅游局管。因此,地方相关部门更会听从地方政府的安排。

  其三,相关法律及规定存在软肋。发改委2007年下发的门票限涨令,虽然对门票价格涨幅进行了限制,但这个通知过于简单,对违规涨价行为没有相应的罚则,再加上该通知属于部门规定,缺少权威性和强制力,所以,对景区管理者和地方物价部门就缺乏实质约束力。

  按理说,《旅游法》应该对景区门票违规涨价有约束力。但《旅游法》第九章法律责任部分,仍对景区门票违规涨价缺乏明确的惩罚条款。也就是说,2007年印发的通知与2013年实施的《旅游法》之间缺少衔接,对门票违规涨价没有明确的惩罚规定。虽然《旅游法》第106条涉及到了价格违法的处罚,但规定仍模糊。

  笔者认为,遏制违规涨价,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及规定。不仅要完善《旅游法》,也要完善景区门票限涨令。其次是对景区实施分类管理改革,凡是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严格限制门票价格调整,门票涨价决定权不妨收归国家发改委,如果某些景区门票价格确实需要调整,应由国家发改委参与组织听证会。

  此外,导致景区门票乱涨的根本原因还是“门票经济”在作怪。因此,有必要把景区门票收入用途、财务信息公开等纳入相关法律法规。据悉,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就门票收入使用范围进行约定的法规性文件,只有少数地方性法规对此作了简单规定。这同样暴露了我国旅游法律法规还存在不少软肋。(冯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