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东一老年代步车销售商被罚22万 状告工商越权执法胜诉
外形小巧,和小轿车外形相像的老年代步车,一度受到老年朋友的喜爱。近年来,随着昆明市场的整顿,老年代步车逐渐走出喧嚣的主城区,在二、三线城市和郊县地区流行起来。今年,一起车祸后,鉴定机构认定肇事的老年代步车性质“属于机动车,为载客汽车”。景东县工商局于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地一家销售商处以22万余元罚款。近日,商家因不服处罚起诉到法院,因一审法院认定县级工商部门越权处罚,商家打官司获得胜诉。
隐患
“老年代步车”撞伤摊贩被认定为机动车
今年1月11日上午,正值买菜高峰,景东县集贸市场内人员密集,道路两旁聚集了好多摊贩。
一大早,杨老汉驾驶者一辆四轮“老年代步车”上街,他办完事准备回家时,车子刚起步,因没有掌控好方向盘,将街道边的摊贩王某撞伤。
交警部门在处理这起交通事故时,发现杨老汉驾驶的“老年代步车”除了没有到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没有车牌以外,其性能和外观,已经和小排量的机动车没什么两样。景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是委托鉴定机构,对肇事“老年代步车”的车辆类型、车辆转向系及制动系安全技术进行检验鉴定。
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查后发现,肇事“老年代步车”由内燃机动力驱动,符合有关标准对机动车的定义。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鉴定机构认定该鉴定车辆属于机动车,为载客汽车。
查处
肇事车实为“内燃观光车”
事发后,景东县工商局介入调查。杨老汉称,2013年7月底,他和家人逛街,看到有商家在办车展,所卖车子均是各种品牌和型号的“老年代步车”。促销人员告知“老年代步车”不需要落户,交警也不管,老年人操作起来特别简单。如果在车展当天购买,商家还赠送齿轮油等礼物。杨老汉当即花费31980元买下一款“御捷马”牌电动车。
销售商给杨老汉提供了使用说明书、保养手册,及“内燃观光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手续。
今年4月,景东县工商局因“涉嫌销售不合格机动车”,对景东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调查发现,涉案车辆的车身标示为“老年代步车”,但实际为“内燃观光车”,销售商向顾客提供的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也明确标明车辆为“内燃观光车”。
而销售商并未向工商部门提供所售车子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今年9月,景东县工商局认为,景东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3种品牌车型为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机动车。
景东县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对景东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22万余元。
起诉
受罚商家起诉行政处罚超越权限
今年10月8日,景东某商贸有限公司因不服当地工商部门的处罚,向景东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景东县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景东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代理人认为,老年代步车这一产业,从中央到地方均无任何规定将其划归为淘汰或停止销售的产品。原告方认为,关于老年代步车的定性问题,在国家尚无明文规定出来之前,被告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进行处罚。
对于原告的起诉,景东县工商局除提交景东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老年代步车”的有关证据,并在法庭上举证称,该公司向消费者提供的车辆材料中,整车出厂合格证在进行二维码扫描时为虚假合格证。
近日,景东县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景东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车辆名称为“内燃观光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规定,“内燃观光车”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一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管理。按照该法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景东县工商局对景东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超越了权限,一审判令原告胜诉,撤销景东县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调查
“老年代步车”二、三线城市查得松
近年来,交警部门在日常开展的路面查处中,对 “老年代步车”上路行为进行过处罚,目前穿梭在昆明主城的“老年代步车”已逐渐减少。
走访昆明小板桥的华朝电动车商场发现,一家专卖“老年代步车”的门市里,停满了不同型号的“老年代步车”,该商家不仅有三轮电瓶式的“老年代步车”,也有四轮“内燃动力”的“老年代步车”,价格从1万多到5万多元不等。
记者问:“昆明可以用吗?”该店一男子回答说:“主城查得紧,你还是别买了。”
“开到县城就没人管吗?”男子说:“如果老人开的话,即便有人查了,能拿老人家怎么办嘛?”随后,男子自称店里每个月能销售上百辆,要是二、三线城市及郊县区管得严,哪来这么大的销量。(都市时报记者 刘玲)
编辑:沈莹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