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县林业局原局长拿“好处费”受贿79万元被诉

09.02.2016  10:26

    道路工程建设原本是一件利民的民生工程,但雷某却利用职务便利在帮助他人取得工程建设资格,并违规提前支付给邵某工程项目资金以及提前回购项目,以使项目承包人尽快回笼资金,随后,再从中收取“好处费”。东窗事发后,雷某因涉嫌受贿罪被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西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46岁的雷某曾历任晋宁县二街镇原镇长、晋宁县林业局原局长。检察官介绍,雷某利用担任二街镇镇长职务上的便利,违规提前支付给邵某工程项目资金以及提前回购项目,以使邵某尽快回笼资金。2010年初,在晋宁县某公园,邵某将40万元资金交给雷某。2011年,雷某又再次收到邵某送予的现金15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底,云南某橡胶工业有限公司的老总苑某准备到二街镇创办一间橡胶厂,与晋宁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之后在现场规划线过程中,苑某想要增加土地使用面积,便找到当时任二街镇镇长的雷某寻求帮助,后者利用职务便利,协调增加了土地使用面积12亩,并于2012年4月在二街镇政府的副镇长办公室收受了苑某送予的15万元现金,雷某分得7.5万元。

    2012年至2014年期间,王某在雷某的介绍下,顺利承包了植被恢复、异地造林等项目。并于2013年至2015年春节,分三次送给雷某共计9万元现金。

    公诉机关认为,雷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机关对雷某的指控罪名又增加了挪用公款罪。2011年年底,时任晋宁县二街镇镇长的雷某与杨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未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情况下,由雷某安排二街镇财政所所长从二街镇政府账上借款600万元给邵某,按借款协议规定2012年5月8日应将借款还清,但直到案发之日邵某都未归还该款。

    因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日宣判。(昆明日报 记者蔡靖妮)

编辑:张钊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