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首例超载入刑案宣判

15.04.2016  11:13

  4月14日下午,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昆明市首例由于超载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违法司机被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

  1月27日一大早,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在官南立交下层执勤时,发现一辆面包车逆行而来,民警当即将其拦下,而在接下来的检查中却发现了更严重的问题:这辆面包车原本核载7人,而车内却连司机在内挤下了18人(其中17名成人,一名未成年人)。

  违法车辆的驾驶人正是本案的被告人赵某,据调查,赵某驾驶的面包车是在其妻子的名下,并没有取得任何营运资格,属于非营运车辆。赵某在法庭上辩称,当天自己只是送熟人去昆明火车站乘坐火车,几个老乡就询问其回不回大理祥云,赵某就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收了车费。

  法院审理认为,车辆核定人数7人,实际载客18人,超员达11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15时,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当庭宣判: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赵某当庭表示认罪。

  据悉,这是2015年11月1日全国第九次刑法修正案开始实施以来,昆明市首例超载入刑的案件。此前,超载行为只是涉嫌违法,通常的处罚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罚款扣分。在去年11月1日之后,严重超载行为已经可以依照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违法驾驶员将承担更大的责任。

  记者 冯蔚(云南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