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规范城市更新改造 可购商品房作安置用房

09.03.2015  13:49

      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管理办法》明确

        4种情形区域才可更新改造

        日前,昆明市政府办公厅下发《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城市建成区内4种情形的区域才能进行更新改造,明确了3类更新改造活动的具体要求,同时要求严格执行昆明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内户口迁移和分户行为。

        4种情形区域才能更新改造

        《办法》提出,符合更新改造的区域包括: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依法或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同时将更新改造活动分为3类: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改造、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改造、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改造。其中规定,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应加强对环境承载力、交通流量、周边市政配套的研究,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超过4.0,特殊项目容积率不得超过4.5,中央商务区及城市副中心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现状容积率较高,无空地配给、难以做到经济平衡的,辖区政府应该加大财政直接投入和资金补助,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异地配置空地。

        可购买商品房作安置用房

        《办法》提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采取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项目社会投资人。

        此外, 辖区政府要多渠道解决安置用房来源,既可以自行建设、也可以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用房,辖区政府应优先启动安置用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对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的环节,相关职能部门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行为。

        辖区政府和国有平台公司应加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管理,严格落实企业进入和退出的相关规定,强化社会资本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禁止占项目、倒项目行为;要积极跟进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户籍转变、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和实施细则,在加速推进城市化进程中确保社会稳定;因征迁补偿安置发生纠纷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严格执行昆明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内户口迁移和分户行为。

        征收补偿要阳光公正

        在征收补偿方面,《办法》规定,辖区要做到依法征迁、阳光征迁和文明征迁,切实保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辖区政府要按照“一片一策”的原则,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指导意见,征地拆迁补偿指导意见应充分征求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内被征迁人意见,并编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要对集体土地补偿款项的分配进行指导,对分配方案和参与分配人员名单进行监督;按“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原则,辖区政府应当根据改造片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实施细则和征迁工作方案,并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

        另外,各相关部门要对土地储备和交易做好监督,让项目全过程更公开阳光。(昆明日报 记者董宇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