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拟提高20%以上

04.07.2018  18:16

  日前,昆明市提出将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资金保障,并明确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在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以上。

  昆明市政府常务会日前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送审稿)》,该意见指出,昆明市将进一步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一体化,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在加强资金保障方面,明确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在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以上;市、县两级政府要将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机构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用于提高供养对象生活水平和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生活补贴通过社会化直接发放到供养对象,护理补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机构运转补贴标准为每集中供养1名特困人员每年补贴720元,扣除省级补助外,市、县(市)区按比例分级承担具体为:一板块地区及三个开发(度假)区自行承担,二板块地区5:5, 三板块8:2﹔市级福利机构按原资金补助渠道执行。(记者 张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