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河道管理条例下月施行 明确河(段)长负有巡查、监督和协调职责

16.02.2017  17:17

本报记者蒋朝晖昆明报道 新修订的云南省《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近日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对外公布,将于3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干渠、支流、河槽、滩涂、湿地、堤防、护堤地)及其配套设施的保护与管理。

据了解,昆明市2010年制定并施行的《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明确了河道管理职责、健全了河道管理制度、界定了河道管理范围,在推动全市河道管理的规划与治理、保护与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对河道治理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解决2013年云南省颁布施行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中涉及出入滇池河道管理部分内容与现行河道管理条例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昆明市对《条例》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新《条例》增加了《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作为《条例(修订草案)》的立法依据,增加了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部门在河道管理方面的职责;明确了在出入滇池河道实行河(段)长责任制;对主要出入滇池河道管理范围作了特别规定;增加了在出入滇池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禁止性规定;调整了有关法律责任;规范了主要出入滇池河道名称。

新《条例》明确,建立市、县(市、区)、乡(镇)及街道办事处三级管理和统一、分级、分类相结合的河道管理体系。全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实行河(段)长责任制。其主要职责是:巡查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监督河道治理计划和方案的落实;协调河道治理中的有关问题。

新《条例》规定,河道治理计划应当包括雨污分流、截污导流、防洪排涝、清淤保洁、工程防护、生态修复及保护等基本内容,明确责任单位和任务分工。出入滇池河道应当建设沿岸片区和城乡干渠的截污、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做到污水无害化,实现再生水资源化;建设滨水游憩林荫带,做到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禁止在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规模化养殖畜禽。

新《条例》特别规定了主要出入滇池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两岸堤防上口外侧边缘线沿地表水平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河道的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以外100米以内的区域。

新《条例》在出入滇池河道管理范围内,增加了禁止“在非指定区域内游泳”内容,结合出入滇池河道管理需求,增加“禁止在主要出入滇池河道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从事餐饮、娱乐、住宿等活动;以及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的物品”内容。针对在河道中洗浴、清洗车辆、衣物、卫生器具、容器及其他污染水体物品的违法行为,把现行《条例》规定“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调整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