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昆明查处违反八项规定行为81起140人

26.01.2015  11:02

  市纪委监察局近日举行新闻通报会,通报昆明市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的进展和成效。

   紧抓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牛鼻子

  2014年,昆明市纪委监察局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决落实主体责任,全市共追究落实“一岗双责”不到位的案件和问题44件54人。

  按照党中央、中央纪委关于纪检监察“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部署要求,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完成内设机构改革调整,直接从事办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分别占总数的62.5%和53.33%,把更多的力量压到主业主责上,更加有效地解决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

   查处违反八项规定行为81起140人

  2014年,市纪委监察局查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案件71件,对晋宁富有村“10·14”事件中群众路线践行不到位、基层组织建设薄弱、领导干部作风漂浮、现场处置不力的16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和党政纪立案处理。

  市纪委监察局死盯“铁八条”,在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大监督检查和明察暗访力度,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行为81起140人,5次通报典型案例38起59人。围绕加强改进作风机制建设,废止过时的规章制度17项,修改完善8项,新建《昆明市改进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问责规定》、《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办法》等51项,建立了由512名干部群众参与的监督员队伍,严厉查处收送“红包”、滥发奖金,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乔迁履新、就医出国等名义收受礼金的行为。紧盯教育实践活动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征地拆迁、城市管理、滇池治理、基层薄弱、干部作风等13类突出问题,督促各级党委、政府认真抓紧解决,严厉问责“为官不为”、工作失误、不履行职责以及效能低下等行为226人,其中县处级干部28人。

  市纪委监察局还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围绕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146项突出问题跟踪责任落实情况,督促化解了44项。持续对机关部门、窗口单位和政务服务中心等进行明察暗访,督促整改群众反映强烈的纪律涣散、推诿扯皮等问题。查办了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就业保障、征地拆迁、民生资金、廉租房建管、村干部腐败等案件143起165人。清退教育系统违规收费58万多元,清退不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2909户4168人。

   从多种渠道发现案件线索

  市纪委监察局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注重从群众举报、专项检查、专项审计、执法监察、网络舆情、干部考察等渠道发现案件线索。2014年,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3894件次,初核793件,立案363件,其中,县处级26人,乡科级114人;结案362件,处分419人,移送司法机关52人,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3146.38万元;信访、初核、立案、结案及处分数分别同比增长27.5%、82%、56.5%、46.7%、60%。

  对群众反映、日常检查、案件初核中发现的党员干部身上苗头性、一般性问题,市纪委监察局做到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理,及时函询13人次,谈话134人次,对153个轻微违规问题进行了适当处理,对反映失实的312名党员干部予以澄清。

   构筑惩防体系防患未然

  2014年,昆明市的24名党政主要领导在市纪委全会上述廉并接受纪委委员的现场提问及与会人员的现场测评,市纪委班子成员约谈县区及市级部门主要领导和纪委书记61人,对46名县处级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签订了廉政承诺书。为将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体现在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中,《昆明市贯彻落实中央2013-2017年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出台,权力运行、廉政风险防控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得到加强。

  昆明市还严明组织纪律加强请示报告。2296名县处级干部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对72名实职处级干部报告情况进行了重点抽查,有42名县处级干部报告了婚丧嫁娶事宜。加强警示教育,组织8323名党员干部参观云南省“以案说法·反腐倡廉”大型巡回展,举办反腐倡廉履职能力、县处级干部党纪党规学习等培训20余次。开展典型案例教育,剖析今年查处的26名县处级领导干部违纪案件。

   铁律严防“灯下黑

  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市纪委监察局进一步严格机关内部管理,不断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市纪委监察局查摆了13个方面42个“四风”突出问题,制定6个方面71条整改措施,从联系群众、调查研究、议事决策、执纪办案、队伍建设、经费管理等方面明确了10项制度建设任务。还开展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非领导职务干部“在编不上班”专项整治工作,3个县区纪委负责人因对改非干部管理不严格被问责处理。着力解决市纪委机关干部中存在的口大气粗、盛气凌人、作风漂浮等“四风”突出问题,对违反机关工作纪律的21起26人点名通报,体现了正人先正己、执纪者必先受监督的决心。(完)(记者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