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征集共享单车管理意见 十字路口步行街拟禁停

27.05.2017  09:12


在万达广场售楼中心的ofo单车推荐停车点 资料图片

     昆明信息港讯(都市时报 记者李瑞莹) 自去年来,摩拜、ofo、永安行等共享单车纷纷进入昆明,成为城市中绿色环保出行的一大主力军。但随着共享单车的进驻,车辆乱停乱放、被故意损坏等问题也成为了城市管理中的新难题。该如何管理共享单车也成为了市民非常关心的话题。

    昨日,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昆明市公安局联合对《昆明市关于规范共享单车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出,对共享单车企业、车辆和使用者在内都将进行更加规范的管理,在车辆停放方面,《意见》明确提出,利用城市道路设置共享单车停放点,不得占用无障碍通行设施和妨碍行人通行。而在十字路口、商业步行街等特定区域,不适合设置停放点,可设置共享单车禁停标志。

    停放管理:

    共享单车停放点

    要对社会自行车开放

    共享单车进驻昆明后,乱停放是最为显著的一个问题。虽然目前昆明市为了解决乱停放问题,在城区设置了近800个共享单车推荐停放点,但乱停放问题仍然普遍。

    此次,《意见》中明确,在“市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下,各县(市)区将作为共享单车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属地范围内共享单车停放点的设置管理工作。同时,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组建专业运营维护团队,根据共享单车投放量确定维护人员数,负责做好共享单车的停放管理和秩序维护。而共享单车的停放点,同时也要与社会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共享使用。

    根据《意见》要求,未来昆明市在设置共享单车停放点时,将重点在居住小区、公共交通站点,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道路上设置共享单车停放点,方便市民出行和换乘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此外,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可以与商业中心、文化娱乐中心、医院、车站、办公区和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协调后,设置共享单车停放点。但如果企业要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停放点,需要取得辖区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在设置相应停放点时,利用城市道路设置共享单车停放点的,不得占用无障碍通行设施,不得妨碍行人通行。在十字路口、商业步行街等特定的区域不适合设置停放点的,可设置共享单车禁停标志。

    日常管理:

    运营企业应组建专业维护团队

    为了更好地对共享单车进行规范化管理,《意见》提出,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组建专业运营维护团队,根据共享单车投放量确定维护人员数,负责做好共享单车的停放管理和秩序维护。同时,投放车辆的规模应当与全市或者区域使用通行承载能力、市民出行需求及企业线上线下服务管理水平相适应。

    此外,城市数字化网格监督员、城市管理志愿者也将成为日常管理的一分子,发现共享单车未按规范停放或者有其他影响市容市貌行为的,也需要将情况上报智慧城管服务指挥中心,并及时将共享单车移放到停放点。

    企业管理:

    押金退还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此次《意见》也明确提出,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还要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本地注册用户量、车辆规模信息、车辆使用频率、车辆运营、信用评价等数据信息,并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意见》提出,在昆明从事共享单车运营的企业,需要在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设立服务机构,在投入运营前20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由于企业自身运营或其他原因需终止运营服务的,应当在终止运营服务前20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告,按规定清退用户押金和充值余额,回收投入运营的车辆,完成终止运营的相关工作。

    而在押金管理方面,企业要建立完善押金管理制度。收取押金的须委托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监管;用户要求退还押金的,退还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单车管理

    共享单车应具备卫星定位功能

    同时,企业还应建立车辆维保服务制度,对车辆进行日常维保,定期检修,配备专门团队,及时处理故障;定期对投放车辆开展安全检测,对存在安全隐患难以修复的车辆及时回收处理。为保障使用者的安全,企业还需明确事故赔偿机制、流程、标准等,鼓励购买意外险和第三责任险等保险。

    针对车辆本身,《意见》也提出,共享单车的技术性能和质量要求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规定,具备车辆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鼓励推广使用具有车辆卫星定位功能和智能通信控制模块的智能锁。

    而对于收集到的使用者资料,企业还要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得侵害使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采集的使用者信息不得超越提供共享单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骑行者管理:

    使用共享单车须年满12周岁

    《意见》也明确了共享单车使用者的一些要求。一方面,共享单车企业要建立实名制的用车制度,以此建立使用者个人信用制度,引导使用者形成良好、文明的用车习惯。

    同时,在使用者管理中,《意见》提出,使用共享单车须年满12周岁,醉酒、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或者患有其他疾病无安全骑行能力的,不得租赁使用共享单车。注册使用者不得将共享单车交由未满12周岁者使用。

    在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意见》也鼓励使用者在使用共享单车后,将共享单车停放至停放点。不得占用共享单车停放点从事其他非停放活动,不得损坏相关标志标牌等设施。

    处罚措施

    盗窃、故意破坏共享单车依法追究刑责

    《意见》对昆明市共享单车管理的责任分工和处罚措施等进行了明确。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会同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等部门共同编制全市自行车慢行系统建设规划。

    市公安机关负责对侵占、破坏、盗窃共享单车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共享单车网络信息平台和公众信息安全进行监管。交警部门负责对违反交通法规行为进行处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负责属地范围内共享单车停放点、停放标志的设置和停放秩序的管理。

    《意见》显示,共享单车在使用过程中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而盗窃、故意破坏共享单车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来计划

    昆明暂不支持发展共享电单车

    随着共享经济的不断发展,除了共享单车外,目前,共享汽车、共享电动车等已先后现身昆明街头。而《意见》在考虑到昆明市实际条件的情况下,拟明确在规范共享单车发展的同时,考虑到昆明市道路通行的实际条件,不支持和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

    《意见》也表示,昆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除了负责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外,还将会同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等部门共同编制全市自行车慢行系统建设规划。

    ★意见反馈

    有啥意见6月9日前赶紧提

    即日起,市民可登录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昆明市公安局方官方网站查看《意见》全文。如有意见建议,可在6月9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或纸质信函反馈。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请在邮件主题中标明“共享单车意见建议”;建议中注明“原条款内容,建议内容及建议理由”。

    纸质信函:将纸质信函邮寄至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261室(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邮编650500),请在信封上注明“共享单车意见建议”。

    相关: 昆明市关于规范共享单车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昆明市关于规范共享单车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的通知

编辑:昝娟娟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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