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首次审理宣判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案件

30.04.2015  16:39

因在滇池禁渔期、禁渔区内在滇池内采用拖网进行非法捕鱼,张某、杨某某等六人于2014年11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水上治安分局和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抓获,由于张某、杨某某等六人采用机动筏子、拖网在滇池捕鱼是一种“竭泽而渔”的捕捞方式,具有掠夺性、毁灭性,造成了水生态环境破坏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昆明市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2015年4月29日上午,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公开审理宣判“11.11”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省、市县各级渔政执法部门派人参加案件的审理过程,昆明市渔政执法局由李德运局长带领相关渔政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旁听。

在对 “11.11”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张某、杨某某等六人被告人进行公开审理,六名被告人在滇池封湖禁渔采取禁止的捕捞工具,捕获白鱼、箭鱼等鱼类重量为458.4千克,价值为人民币2293元,六名被告人对在滇池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被告人自愿出资购买滇池土著鱼类高背鲫40万尾投放滇池生态补偿。经法院审理当庭宣判,对张某、杨某某等六人被判处7个月、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缓期1年。此案成为云南省查获的首例因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而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法庭还宣判了2014年“8.24”非法捕捞水产品另一案件,涉案人员杨某偷捕182千克,价值人民币91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7月,缓刑1年。通过法院对“8.24” 、“11.11”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审理宣判,对今后昆明市乃至全省范围内打击此类犯罪有着极为宝贵的现实意义和借鉴意义。同时,对于那些心存侥幸还在非法偷捕滇池渔业资源的人更是一种巨大的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