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防汛抗旱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14.09.2015  11:02

从市政府获悉,《昆明市防汛抗旱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防汛抗旱活动,将适用该办法,昆明3个国家级开发区及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和昆明轿子山旅游开发区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将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防汛抗旱实行

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办法规定,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区)政府设立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履行指挥和协调辖区内的防汛抗旱工作;拟订防汛抗旱政策和措施,组织防汛抗旱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组织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建立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检查和监督工作落实情况;科学组织水量调度及组织防汛抗旱培训和演练等职责。市政府设立的城市防汛指挥机构还要审定重要河流、湖泊、水库防洪度汛预案和城市防汛排涝应急抢险方案;建立河道、沟渠、排水管网年度清淤除障制度;科学组织城市供水水库蓄水和水量调度。水行政主管部门,滇池、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民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气象和水文管理部门、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等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成员单位,及其他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和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要求,共同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部分公共安全场所

要做防汛抗旱物资储备

办法要求防汛抗旱经费要专款专用,严格审计监督。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昆明城市防洪规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级政府要加强城市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与城市防洪建设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要建立预防和预警制度,湖泊、水库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机场、地铁、车站、地下设施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要根据需要做好必要的防汛抗旱物资储备。

防汛期要严格执行

24小时值班带班制

办法明确,每年的5月1日至10月31日为防汛期。情况紧急时,市、县(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按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进入防汛期和紧急防汛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根据情况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在防汛期和紧急防汛期,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防汛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值班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向公众发布水情、雨情、汛情、灾情等相关信息。紧急防汛期,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因抢险需要可依法调用物资、设施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统一指挥调度水库、水电站、闸坝、河堤、泵站、码头、排水工程设施等的使用;决定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及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紧急抗旱期可实行

用水定时定点限量供应

对受洪灾威胁的群众,当地政府要依照防汛预案组织转移,被转移群众要服从统一安排,在转移指令解除前不得擅自返回。紧急抗旱期,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按“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先地表、后地下”的原则,优先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可核减用水计划和供水指标,实行定时、定点、限量供应;经批准暂停洗车、洗浴等服务业用水和高耗工业用水;应急性跨流域调水;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对人畜饮水严重困难地区实行人工送水等应急措施。办法鼓励在洪旱灾害易发地区逐步建立和推行灾害保险制度。

破坏侵占防洪工程

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如违反本办法规定,汛期内,未按规定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应当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而未编制;未按规定开展防汛抗旱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拒不履行抢险救灾职责;承担防汛抗旱功能的工程发生险情时,未及时组织抢险救灾、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发生严重次生、衍生灾害;虚报、瞒报旱情、汛情;擅自向社会发布防汛抗旱信息;截留、挪用、贪污防汛抗旱经费或者物资及违反防汛抗旱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服从有管辖权的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水量统一调度,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破坏、侵占和毁损防洪工程及管护设施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