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纪委详解公务接待“红线” 管住吃住行游娱购

03.12.2015  20:33

大吃大喝、超标住宿、警车开道、公款旅游、公款娱乐……这些看似“有面子”的接待方式,实际上非常劳民伤财。为加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改进工作作风,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近日,市纪委相关负责人对公务接待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

1、  怎么管住公务接待关键环节?

市纪委: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在吃、住、行、游、娱、购等方面都有明确规范。例如: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市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添置豪华设施设备,不得增配高档生活用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用品。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最为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依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昆明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  可不可以“夹道欢迎”?

市纪委:不可以。按照规定,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和辖区边界等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献花,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一般不安排合影。

依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八条,《昆明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3、  如何确保公务接待开支标准科学?

市纪委:相关规定明确:坚持分地区、分类别制定接待开支标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以昆明市市级领导参与公务接待和到基层检查调研为例,工作就餐以自助餐为主,到基层调研时用餐菜品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上高档酒,不摆放香烟。

依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昆明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领导参与公务接待和到基层检查调研工作就餐的规定》。

4、  如何从源头规范公务接待支出?

市纪委: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总额控制。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依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昆明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5、  如何严格规范公务接待费用报销?

市纪委:各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接待经费报销审批程序,从严控制接待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审核报销和使用管理。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接待费报销应当坚持一事一结算,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等。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应当于公务活动结束后,由接待单位如实填写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依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昆明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6、  如何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市纪委:相关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从加强业务检查、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加大惩处力度这三个角度强化了对接待活动的监督执纪问责。要求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接待经费开支和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公务接待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对存在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昆明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昆明日报 记者唐丽)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昆明市 发布人: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