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听证

11.11.2015  13:01

目前,一些既不在民政局登记又没有备案的团体,打着社会组织的幌子实施诈骗和非法营利;一些非法社会组织以公益名义,到处招摇撞骗、非法敛财,已到了不可不治的地步。10日,在市民政局举行的昆明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上,听证代表呼吁,要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加大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力度。

一年无活动拟撤销登记

针对一些社团多年没有开展正常活动,存在无活动资金、无活动场地、无专职工作人员等现象,“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成立社会组织,必须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住所;有合法的财产和经费来源;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县(区)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如果自成立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拟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如果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或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社会组织不得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非宗教团体的社会组织,不得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宗敦活动。违者由登记管理机关对该组织拟处以5万元罚款,并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宗教团体的社会组织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拟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不得在成员外搞评奖

一些以敛财为目的的“伪公益”社团组织,动辄以“全国”“中华”“中国”的名义搞活动,还有一些社团组织,利用手中资源强行收费,沦为少数人的敛财工具。对此,“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组织的名称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得冠以“中国” “全国”“中华”“云南”等字样。

一些社团组织的生存之道,是通过组织各类活动非法敛财,最常见的手段就是评奖。一位企业董事长说,自己公司每年都要接到数十个邀请参加评奖的通知,绝大多数是各种协会、社团组织搞的,目的只有一个——找你要钱,给钱就发奖牌、奖杯、证书。

鉴于此,“办法”(征求意见稿)严申:社会组织不得强迫单位和个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对组织成员进行财产或者人身处罚;不得强迫单位和个人捐赠或者强行摊派;不得在社会组织成员之外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违者,拟没收违法所得,并拟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公务员不得在商会兼职

现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中兼职。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社会组织监管和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行业协会、商会应建立廉洁从业监督机构,制定行业公约、行为规范、服务标准,加强行业廉洁自律;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会员单位的失信和不廉洁行为,协助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依法将会员单位的失信和不廉洁行为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昆明日报 记者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