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

05.05.2016  23:25

近日从昆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补充、增加了燃气安全供应及应急保障等方面的相关内容。要求市发改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确定燃气地方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启动要求;要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调度预案,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调度程序等内容。

条例》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有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的,应当将天然气工程管线纳入地下综合管廊进行规划和建设。经营管道燃气的,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事先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并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书面通知用户。恢复供气时,提前通知用户,不得在22时至凌晨6时期间通气。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禁止堆放物料,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发现用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且不能按要求时限及时整改的,要求燃气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气措施,若有关单位或个人不配合或者阻挠的,燃气经营者可请求公安机关协助。

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昆明市共有2家人工煤气生产企业,11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27家瓶装液化燃气经营者,34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2家车用燃气经营者。各有50余万煤气用户、天然气用户和30余万液化石油气用户。2015年,全年煤气供应量2.35亿立方米,液化燃气供应量10万吨,天然气供应量近1亿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