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消协发布上半年典型案例

11.07.2017  08:53

昨日,昆明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上半年10个典型案例,涉及商品质量、餐饮服务、农产品、旅游等多个领域,以此提醒消费者特别留意类似的消费“陷阱”。本报摘选了其中的两个案例。

案例1

教育机构频换教师

消费者投诉获退款

消费者冯先生在某幼儿教育机构交付了3960元,办理早教课程。由于教育机构频繁更换老师,孩子不愿意继续学习。消费者要求商家退款未果,于是向呈贡区消费者协会乌龙分会投诉,希望消协帮助解决。接到投诉后,呈贡区消费者协会乌龙分会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向双方了解情况,先后三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幼儿教育机构扣除已参与的学习费用,一次性退还消费者剩余款项2400元。

维权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此案例中,教育机构频繁更换教师,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理应退还剩余款项。

案例2

美容意外受伤

消协调解获赔

消费者赵女士于2017年3月26日,到一家美容养生足道美容店推背,因工作人员不慎将酒精洒在赵女士背上,造成其背部烧伤。与商家协商未果后,赵女士到呈贡区消费者协会乌龙分会请求进行调解处理。分会工作人员及时了解情况并组织双方进行了两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各种费用6000元。

维权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分别从消费者、经营者两个方面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在本案例中,由于美容店工作人员的操作不当,导致赵女士背部烧伤,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经营者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昆明日报 记者郭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