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协商稿)》明确禁止旅行社及导游弃团甩客

19.05.2016  11:52

        5月17日,市政协召开《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协商稿)》专题协商会。条例协商稿中明确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禁止的14种行为,包括禁止强行滞留旅游团队、弃团、甩客等。
        《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于1998年正式施行,2007年修订后至今已8年多,随着旅游业的发展,不合理低价、强迫购物、降低服务标准、虚假宣传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尤其是《旅游法》实施后,条例亟需再次修订。
        《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协商稿)》共44条,其中增加4条,删除3条。条例协商稿的第22条中,用14项归纳了禁止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进行的行为,表明了目前旅游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条例实施后规范治理的重点。条例协商稿同时明确,要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突发事件或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做出妥善安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条例还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市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协商会上,与会委员、专家就条例修订的立法依据、规范表述等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大家认为,《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对于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昆明市旅游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对旅游经营者退出机制的条款;针对目前违法成本较低的现状,应调整处罚规定,加大处罚力度;要将未取得资格的“黑旅行社”“黑导游”纳入条例处罚的范围;要有关于建立旅游诚信体系的表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