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市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通知

29.11.2018  16:47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昆明市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

售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昆明市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12月11日上午10:00前,登录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www.km-jsw.com/)、昆明市住房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zfbz.km.org.cn/)查看《昆明市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内容。并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昆明市呈贡新区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401室(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处),邮编:650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1月28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人民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根据国家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昆明市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昆政发〔2006〕28号)等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售房单位为购房人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利证书》,办理程序为:

1.售房单位统一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申请、相关购房材料;

2.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

二、购房人已经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利证书》,需要办理完全产权的,办理程序为: 

1.购房人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购房年限、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审查,出具同意取得完全产权的意见;

2.购房人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评估价,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纳3%的房屋收益,向国土资源部门交纳1%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购房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申请,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完全产权的《不动产权利证书》。

三、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因继承、离婚析产等确需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 继承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利证书》前购房人死亡的,继承人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变更权利人,并按照本通知第一、第二条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取得完全产权;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利证书》后购房人死亡的,由继承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变更权利人,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完全产权。购房人死亡的,不再对继承人购房资格进行审核。

2.离婚析产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利证书》前购房人发生离婚析产的,获得经济适用住房的一方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变更权利人,并按照本通知第一、第二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完全产权;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利证书》后购房人发生离婚析产的,获得经济适用住房的一方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变更权利人,并按照本通知第二规定,办理完全产权。购房人发生离婚析产的,不再对获得经济适用住房的一方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

四、办理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不动产权利证书》的,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交易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按《通知》第二条规定,补交费用后,按完全产权进行交易。

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负责对已下达投资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项目、套数进行梳理,形成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清单和非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清单。

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受理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利证书》的办理申请、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经济适用住房是否符合取得完全产权的条件,并出具意见、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的评估价、收取房屋收益。

市财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本通知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购房人享受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非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其中,非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包括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解危解困房、安居房等。部队经济适用住房除外。

本通知所称取得完全产权是指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或者非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满5年,可以申请通过交纳房屋收益和土地收益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本通知所称购房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申请购买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非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

本通知所称评估价是指购房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时,该经济适用住房同地段每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乘以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的总额,作为计算交纳房屋收益或者土地收益的基数。

七、本通知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昆政发〔2006〕2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