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02.2015  21:08

关于印发《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昆教〔2013〕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直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为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确保助学政策顺利实施,对《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昆教〔2012〕1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教育局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14日

 

 

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云南省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采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市县两级管理的,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免学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方式为:

(一)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除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一律不得收取符合免学费条件学生学费。

(二)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补助方式为:对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承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要求足额退付已收取符合免学费条件学生学费。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盘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禄劝县、寻甸县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有下列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不得享受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一)普通高中学生、短训班学员、自考助考班学员等一律不得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14岁及以下低年龄学生不得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二)省内联合办学的中职学生,由学籍所在学校申请和组织发放国家助学金,不得两地重复申报;跨省联合办学的中职学生,由学生实际学籍所在学校申请和组织发放国家助学金,不得跨省重复申报;

(三)外籍和无国籍学生暂不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对象为: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经各级教育局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申请条件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基本申请条件为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认定时应当优先考虑。

(一)持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的子女;

(二)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三)父母残疾家庭子女或本人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HIV感染或患者子女;

(四)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五)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因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实行学年申请和评定。各中等职业学校在招生宣传时要做好免学费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学校应将《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表》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学校要组织评审工作组对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的学生按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后各中等职业学校将通过《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称VIS学籍系统)(技工学校学籍部门)审核的受助学生信息于每年9月25日前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国家助学金信息管理”和“免学费学生信息维护”录入。未经当地教育局通过VIS学籍系统(技工学校学籍部门)审核的学生信息,一律不得上传或录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昆明市教育局和各县(市)区教育局及技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于每年9月28日前对各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受助学生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后将受助学生名单返回学校核对,核对无误,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将受助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加盖公章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技工学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地要严格按照“六必须,六不准”要求加强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对上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方可使用。资金到校7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审核后自动生成的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册将助学金直接兑付到受助学生手中,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坚持有学生必有学籍,有学籍必有学生的原则。对转学、退学、休学、死亡等流失学生必须及时上报当地教育局(技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变更学籍。学生因病假、事假等原因不能正常上学一个月以上的,学校必须做休学处理,停发助学金,待学生复学后再续发助学金;对新增学生,经批准后,可从取得本校学籍当月起补发助学金。各学校每月25日前要将经当地教育局(技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发生学籍异动学生名单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国家助学金信息管理”中进行更新,并将通过审核的受助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加盖公章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八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学生资助档案,将申请表、受理结果、公示图片、中职卡领用明细表、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发放明细表、拨款凭证、银行回单等相关资料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各地教育局(技工学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收到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足额拨付到学校。

第二十一条 各地教育局(技工学校主管部门)要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把审核关,分学期上报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执行情况。并在本区域内形成定期或不定期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地教育局(技工学校主管部门)要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的管理,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纳入学校年终考核。凡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不力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凡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不力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年检定为不合格。对资助工作开展得好、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 实施,同时废止《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昆教〔201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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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明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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