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起昆明居民天然气每方涨0.33元 与全省统一

30.07.2015  10:39
  29日,记者从昆明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获悉,8月1日起,昆明市管道天然气价格将执行全省统一的临时销售价格政策,居民用气价格调整为3.31元/立方米,一般工商业用气价格调整为3.42元/立方米。与目前昆明市执行的价格相比,居民用气价格每立方米将上涨0.33元,一般工商业用气价格每立方米下降1.40元,低保户用气量在10立方米内的依然可享受优惠政策。

为何调价?与全省实现统一

目前,昆明市管道天然气价格标准执行的是2014年7月2日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关于昆明市主城区管道天然气临时价格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所批准的价格。《批复》指出,昆明市主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为临时价格,具体价格方案为:居民用气价格为2.98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最高上限价格为4.82元/立方米。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凭低保证,每户每月用气在10立方米以内(含10立方米)的,按2.00元/立方米的价格执行,超过部分执行2.98元/立方米的价格标准。

记者从市发改委了解到,今年5月,云南省政府出台《关于云南省管道天然气临时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全省统一的管道天燃气临时销售价格政策。具体价格是:居民生活用气实行全省统一价格3.31元/立方米,其中,居民生活用气综合门站价格2.30元/立方米,省内管输价格0.36元/立方米,城市配气价格0.65元/立方米;一般工商业用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为3.86元/立方米,其中,门站价格2.85元/立方米,省内管输价格为0.36元/立方米,城市配气价格为0.65元/立方米;大工业用气实行大用户直供气价格,最高限价为3.21元/立方米。执行期限自2015年5月14日起,暂定为2年。

按照《通知》要求,昆明市管道天然气价格本来应该在发文之日起,按照全省统一临时销售价格进行调整,但考虑到抄表时间等因素,昆明市相关部门和企业向省政府申请并得到批准后,将价格调整时间推迟到8月1日。相当于昆明市居民多享受两个月的原价格标准。”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本月22日,市发改委已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明确按照省政府部署,昆明管道天然气价格将与全省实现统一。相比之下,昆明市即将执行的管道天然气临时价格,居民用气价格每立方米上涨0.33元,一般工商业用气价格每立方米下降1.40元。

何时听证?制定正式价格时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城市居民生活管道煤气(天然气)价格属听证目录范围,但由于天然气置换等工作尚未完成,目前不具备召开价格听证会的条件。”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现阶段云南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的天然气管网建设尚未完成,且置换工作将分批分片开展,不能满足全市统一进行天然气和煤气置换工作的要求,管道天然气成本无法审核,因此该价格只是临时性的过渡价格。

等置换工作全面完成后,发改部门将对天然气供气成本、企业运行成本等情况进行监审核算,得出各项数据后,才能按照政府制定价格的相关程序制定正式价格。届时将召开价格听证会,向社会公布价格组成、各项成本情况。”该负责人说。  

    提醒

        抄表时间不同

        结算方式不同

        近日,市内不少已完成天然气置换的小区内,都贴出一份《昆明主城区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告用户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对天然气价格调整等有关事项进行说明,这些变化市民得注意了:

        A

        用普通燃气表用户

        逢双月抄表缴费的用户,抄表时间为8月,此次抄表气量将全部按照原价格进行结算;逢单月抄表缴费的用户,抄表时间为9月,实际用气时间则为7月至9月,此次抄表气量一半按照原价格结算,另一半按照调整后价格结算。对8月和9月在约定时间未抄到表的用户,用气量按照使用天然气月份的月均用气量计算收取。出现特殊情况的,双月抄表户可在今年8月20日前、单月抄表户可在今年9月20日前与昆仑燃气公司属地服务站联系。

        B

        IC卡智能燃气表用户

        由于采用的是预购气消费方式,不存在调价前与调价后价差结算的问题,但这类用户自今年8月1日起,购气时都将执行调整后的天然气销售价格。而已置换使用天然气的IC卡智能燃气表用户,如果还没办理人工煤气剩余气量转用天然气差价补交的,需在今年8月31日前办理完结算手续,逾期将按照调整后的天然气价格补交差价。

        C

        计量表故障处理

        用户使用的燃气计量表有发生故障的,需自行向昆仑燃气公司所属服务站进行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为今年8月31日。凡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燃气表故障的用户,已使用天然气可按照原价格结算,逾期将按调整后的新价格结算;IC卡智能燃气表的用户,如果涉及表具更换的,可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如果属于需要补交气量的,将以8月31日前为补交结算时间,过期将依照相关规定按调整后价格进行结算。(昆明日报 记者孙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