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完善街道委员会工作制度 搭好“民心桥”

31.08.2015  09:15

    日前,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这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加强人大工作特别是县乡人大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8月27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昆明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搭好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群众之间的“民心桥” 。

  2003年,昆明市西山区人大常委会率先在马街和棕树营街道办事处设立了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2008年8月27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昆明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办法(试行)》实施7年来,对规范和推进我市街道人大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各县(市)区相继在辖区内设立了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人大街道工委的数量由2008年的38个增加到目前的70个。人大街道工委在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着新的形势,承担着新的任务,在工作开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机构建设不完善、人员力量不足、工作基础薄弱、工作运行不规范、代表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办法(试行)》中的一些内容和规定已不适应我市街道人大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不断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必要对《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通过的《办法》重点修订、完善了以下方面:

  修订完善了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原则和性质定位。《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明确规定,人大街道工委是区(市)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受区(市)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的双重领导。其性质总体定位主要是一个服务性的基层人大机构,即为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服务、为本辖区群众服务,在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根据区(市)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和工作安排开展工作,对此,《办法》第五条也作了修订和完善。

  修订补充了人大街道工委的具体职责。围绕人大街道工委“三个服务”的总体性质定位,《办法》第六条对人大街道工委履行的职责作了重点修改,进行了补充、完善,明确了联系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的内容,使人大街道工委“三个服务”的职责更加明确。同时,《办法》对人大街道工委定期向常委会报告工作、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与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建立工作联系等内容也作了修改。

  扩大了适用范围。原《(试行)》通过时,各县人大常委会还未设立人大街道工委,只适用于区(市)的人大街道工委,现在各县都设立了一些人大街道工委,因此,《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各县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另外,按照“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办法》明确,一些具体的规定由区(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各地人大街道工委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使条文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而全面规范和强化县乡人大工作,即是其中重要的切入点。实践证明,只有将街道人大工作做好了,才能进一步密切街道党组织和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充分调动街道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城市基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做好新形势下街道人大工作,第一,要深化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能,保证有为有位。做到党委领导“得力”,人大主动“给力”,政府善于“借力”,努力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基层和谐稳定。目前人大街道工委的“角色”大致可以定位为:常委会工作的实施者,代表活动的组织者,群众利益诉求的反映者,解决民生问题的推动者,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在现有体制下,围绕这些职能开展工作,既是合法可行的,也是积极稳妥的。

  第二,搭建有效平台,畅通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渠道。积极探索各种有效途径,拓展常委会与人大街道工委、人大街道工委与代表、代表与群众之间的联系渠道,防止常委会工作“断层”,使人大工作与人民群众需求实现有效对接。创新代表联系群众的载体,在坚持和完善原有行之有效制度的同时,要适应信息化和网络化快速发展趋势,进一步创新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方式。探索利用代表个人网站、微博、邮箱等手段,使代表与选民之间保持“零距离”接触,形成反映社情民意的快速通道。有效落实《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办法》,把代表在任期内走访选民、反映诉求、提出议案和建议等情况,作为履职登记的重要内容,适时向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汇报,向选民公开,并作为代表连任的重要条件。建立和完善代表定期向选民述职并接受评议的制度,不断增强代表服务选民的意识。发挥好人大街道工委的桥梁纽带作用,使常委会工作更加贴近群众、贴近基层。

  第三,慎重把握监督权行使,不断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按照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代表法的相关规定,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组织代表或协助常委会开展对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其合法通道就是通过督促代表建议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推动街道办事处及政府部门派出机构改进工作。组织实施好代表和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工作评议和听取汇报等。围绕这些方面,人大街道工委按照常委会的部署,认真抓好拟定实施方案、加强沟通协调、提供服务保障等工作,特别是协助做好对代表建议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督办,不断增强监督的实效。

  第四,加强工作领导和条件保障,提升素质能力。完善领导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把街道人大工作纳入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总体部署,适时听取人大街道工委汇报,定期研究街道人大工作。进一步改善工作条件。参照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条例相关规定,把街道人大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视解决一些街道人大工作力量配备不足等问题。加强学习培训,定期举办和组织参加各类培训班,不断提高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昆明日报 记者严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