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城镇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降至9%

24.05.2015  12:48

    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昆明市政府常务会日前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纳费率由原来的10%降低为9%。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01年4月实施以来,用人单位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10%的费率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按2%的费率缴纳。截至去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累计结余约26.62亿元。

    《通知》提出,调整后,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与养老保险一致。其中,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本单位所有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合计数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根据测算,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调整后,2015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当期收入约为29.4亿元,支出约为28.28亿元,结余约为1.12亿元,结余约3.8%,累计结余27.74亿元。城镇职工重特病医疗统筹基金当期收入约为3.56亿元,支出约为3.42亿元,结余约为1400万元,结余率约为3.9%。符合医疗保险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昆明城镇职工医保

     实施时间: 2001年4月起

     实施标准: 用人单位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10%的费率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按2%的费率缴纳

     累计结余: 截至去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累计结余约26.62亿元

     调整后实施标准: 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10%降低为9%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以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费率与单位一样降低一个百分点,分别由原来的10%或6%(单建统筹)降低为9%或5%(单建统筹)

     参保核定标准:

    为方便企业参保,促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网上申报和“五险”统征

    ● 将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参照的“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养老保险保持一致

    ●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职工重特病医疗统筹费的缴费基数由“上年度昆明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统一调整为“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调整后,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与养老保险一致)

   (记者李超)

编辑:王莹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