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城管副中队长受贿一审获刑3年 抗诉二审改判10年

27.11.2015  12:36

  昆明盘龙区双龙街道办事处双龙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副中队长杨某任职期间,非法收受贿赂13.6万元,拿钱后为使违章建房“开绿灯”,还给超期运输渣土提供“便利”。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杨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获刑10年。

  一审

  认定自首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2年8月至2014年,杨某利用担任双龙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中队麦地塘片区巡查组小组长、副中队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冯某某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伙同王某某收受范某某贿赂款人民币5.6万元、收受张某某贿赂款人民币1万元,故意不履行其对违法建房的制止、上报职责,致使钱某某等人得以违法建房,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014年1月,杨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袁某某贿赂款人民币2万元,为其超期运输渣土提供便利。案发后,杨某退缴赃款人民币13.6万元。

  2014年12月13日,盘龙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故意不履行其职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但杨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减轻处罚。据此,判决杨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涉案赃款人民币136000元予以没收。

   二审

  认定为坦白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宣判后,盘龙区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提出抗诉,此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经审理,昆明市中院认为,杨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3.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杨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故意不履行其职责,使违章建房现象得以蔓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还构成滥用职权罪。经查,杨某系因非法收受冯某某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的线索被盘龙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双指”,期间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其到案情况不属于“自动投案”,依法予以纠正。杨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昆明市中院终审判决,改判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涉案赃款人民币136000元予以没收。(都市时报 记者林舒佳)

编辑:陈盈盈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