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医疗救助拟纳入市级统筹

23.07.2020  09:32
为加强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政策的进一步衔接,实现城乡医疗救助市级统筹,22日,昆明市医疗保障局举行了《昆明市医疗救助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意见》)听证会,邀请了来自医疗机构、基层医保经办部门、社区管理等多个领域的工作人员和普通市民共20余名听证代表,就《实施意见》的具体内容建言献策。

拟明确6类救助对象

去年,昆明市民政部门医疗救助职能划入医保部门。但由于各县(市)区医疗救助标准和救助范围不一致,造成了市域内医疗救助政策存在较大差异。         

为推进全市医疗救助统一救助政策、筹资水平、基金管理、待遇标准、经办流程,实现与医疗保险相一致的市级统筹,昆明市医疗保障局通过外出考察学习、组织专题调研、召集市级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医保部门意见等,并专题向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汇报,形成该《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拟明确6类救助对象:其中第1、3类(特困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提供认定;第2类(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由扶贫部门提供认定;第4、5类(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患者)因无认定政策和认定部门,计划先行提出,待省、市相关政策出台后实施救助;第6类救助对象“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作为预留对象予以提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当出现新的救助群体之后纳入救助对象当中。

救助对象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不纳入医疗救助。

多举措鼓励基层诊疗

在具体救助内容中,明确了门诊救助、住院医疗救助的范围和标准。为鼓励在县域内诊疗,在确保救助标准不低于70%的基础上,提出了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就诊,其救助比例分别上浮10和5个百分点。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救助服务的流程。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一站式”救助结算服务,由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费用,个人只需缴纳自付费用。对未享受“一站式”救助结算服务的,按照个人申请、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批的程序进行手工报销结算。

在救助基金筹集与管理方面,医疗救助基金筹集除中央、省财政补助以外,昆明财政补助资金标准拟按照市、县分担比例分为三档。第一板块县区:市级财政承担20%,县级财政承担80%;第二板块县区:市级财政承担60%,县级财政承担40%;第三板块县区:市级财政承担90%,县级财政承担10%。为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设立医疗救助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分别设立支出户,确保救助基金专款专用。

实施意见》还提出了加强就诊管理的硬性要求。规定救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地县域内初诊的就诊率不得低于90%,对初诊就诊率低于90%的县区,将增加下一年度县区财政承担的筹资比例。除危急重症外,未经转诊转院的,不得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定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建议明确预付资金测算

来自医疗机构、医保经办部门、人社部门、社区管理、法律等领域的听证代表,对及时制定《实施意见》、形成医疗保障政策有力补充的重要意义表示肯定,并对审核报批时间、建立支付系统、明细认定标准等方面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听证代表、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苏平认为,《实施意见》中提出的“医保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医疗救助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结算办法,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的救助措施,对缓解医疗机构救治压力来说有很大的帮助,但建议进一步明确额度将如何测算。     

曾经接受过医疗救助的多名患者及家属也受邀参加听证。市民听证代表沈丽华介绍,她母亲今年90多岁,长期卧床行动不便,在点赞《实施意见》的同时,她建议,能不能也考虑到患者长期护理方面的救助措施。

听证会决策发言人表示,针对听证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将积极采纳并完善《实施意见》,争取早日发布实施。(昆明日报 记者廖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