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出台办法监管财税优惠政策

26.01.2018  09:32

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昆明市财税优惠政策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统一按国家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严格禁止各种越权税收减免,各县(市)区的区域发展规划要与财税优惠政策脱钩,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区域财税优惠政策,凡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根据《办法》,财税优惠政策监督和管理的范围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管理等事项。市县两级财税部门实施财税优惠政策的监督和管理,应当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原则,建立全覆盖、全过程的监督机制,严格控制增量、全面清理存量、切实提高执行质量。同时,要切实提高财税优惠政策执行质量,对于国家明文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应当按相关规定加快办理,简化优化申报流程,压缩办理时间,提升公共服务水平,逐项落实到位。

办法》明确了市县两级财税部门对财税优惠政策清理的范围和措施,共包括按期清理财税优惠政策类型、清理财税优惠政策内容期限、清理财税优惠政策制定主体、排查违规财税优惠政策、依法严格征收管理、建立财政优惠扶持政策评估和退出机制、完善财政管理制度7个方面。在清理财税优惠政策内容期限方面,将认真梳理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对没有法律依据或未经法定程序制定,执行到期的优惠政策应当彻底终止不再延续;对于没有规定执行期限的优惠政策,进行必要调整明确执行期限;对于内容、执行范围相同或基本一致的优惠政策,归并执行。

办法》同时明确了市县两级财税部门重点监督的财税优惠政策情况,包括起草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有无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有无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有无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有无未经国务院批准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有无违反国务院相关规定,有无不严格落实依法依规制定的财税优惠政策7个方面。

办法》还要求,市县两级财税部门建立财税优惠政策监督管理举报制度,明确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办法,并在门户网站设立举报专区、设置举报电话,方便社会各方力量举报违反规定出台或实施财税优惠政策行为。《办法》自1月18日起施行。(昆明日报 首席记者殷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