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修订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不可从事经营性客运

12.11.2015  12:16

  昨日,昆明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修订)》,进一步规范了汽车租赁的管理服务。

  《办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为租赁车辆办理相应的保险险种,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测,每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保持租赁车辆技术及车辆定位装置状况完好。注册登记超过6年的车辆不宜用于汽车租赁经营。

  此外,经营者和承租人不得使用租赁车辆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或者变相招揽乘客。经营者不得在租车的同时向承租人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春城晚报 记者张雁群 雍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