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中院发布2016年度全市精品案例 集中展示审判水平

25.11.2016  12:05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合宇聪 11月24日,昆明中院向社会发布2016年度精品案例暨优秀裁判文书,发布内容系从全市法院报送的81篇参选案例中评选出精品案例14篇,其中刑事4篇,民商事8篇,行政2篇。

  “这次评选以‘努力让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整个评选程序注重质量,所评出的指导案例既体现昆明市法官理念的更新和创造性的司法能力,也是目前两级法院审判水平和法官综合业务素质的集中展示。” 11月24日,昆明中院新闻发言人、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姚磊说。

  记者获悉,昆明中院自2002年开展“办精品案件,创公信品牌”活动以来,已经坚持了十五年,精品案例发布已经成为了昆明中院提升审判质量,增强法院公信力的一个品牌,也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

  当日发布的“昆明中院2016年度精品案例”中,云南省某管理局官员陈某被控故意杀人宣告无罪案入选,并成为年度精品案例之首。

  此前,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8日夜间,被告人陈某因感情问题用钝器打击同居女友胡某英的头部,将胡某英杀死。之后,被告人陈某将胡某英尸体运至云南省寻甸县仁德镇金所片区红色庄园斗牛场西南方一树林下山沟内掩埋。经法医检验:胡某英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认为陈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依法惩处。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经法庭质证,取证程序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予以确认。但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本案没有证明被告人陈某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现有证据仅能得出被告人陈某接触过被害人的血和在胶带纸上留有指纹,并不能形成被告人陈某故意杀人的证据锁链,被告人陈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指控证据不能得出陈某故意杀人的唯一结论,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应认定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无罪。

  一审宣判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二审期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判决生效。

  昆明中院介绍,此案系在云南省乃至全国均具有较大影响的被告人被控故意杀人宣告无罪案。此案被众多新闻媒体和报刊争相报道,甚至有媒体登出了“云南版辛普森案”,引起了司法界和法学界的关注。

  昆明中院新闻发言人姚磊认为,该案审理严格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和证据裁判主义,对证据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在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不能得出被告人故意杀人的唯一结论的情况下,依法做出无罪判决,在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指导意义,体现了刑事司法疑罪从无的原则。

  昆明中院自2002年开展“办精品案件,创公信品牌”活动以来,至今已经坚持了十五年。通过十五年的积累和延续,精品案例已经成为昆明中院提升审判质量,增强法院公信力的一个品牌,也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

  其他13个精品案例分别为:彭某某运输毒品案(中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潘强应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中院刑二庭)、梁家业等人非法经营案(西山法院)、谭选芬等诉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院民三庭)、郑家凤诉文山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委托贷款纠纷案(中院民四庭)、张晓菊诉云南广盛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中院民五庭)、昆明同馨花卉有限公司诉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等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中院环资庭)、周丽英诉王丽云学术论文剽窃案(中院知产庭)、杨理明等诉云南生活新报社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案(官渡法院)、潘才龙诉昆明全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富民法院)、李玉海诉昆明玄武水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呈贡法院)、弥勒市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石安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公路行政强制)案(中院行政庭)、赵丽青诉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退休行政核准)案(中院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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