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1月1日起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03.01.2017  12:02

      12月20日,楚雄州人民政府以发布了52号公告,公布了《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制度进行了明确,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州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变化一:消除城乡差别

  《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范围包括楚雄州行政区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分级管理,坚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保障适度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

变化二:统一筹资标准

    《办法》指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纳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全州执行统一的筹资标准。政府补助中,州、县人民政府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配套部分按县市类型和比例配套,一类县:楚雄市、禄丰县州级财政补助40%,二类县:南华县、大姚县、武定县州级财政补助45%,三类县:双柏县、牟定县、姚安县、永仁县、元谋县州级财政补助50%,其余部分由各县市财政承担。具有楚雄州户籍的城乡居民,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符合资助条件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资助。

变化三:统一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保险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等构成。大病保险基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照一定额度划拨建立,参保人员个人不单独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时享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待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变化四:统一门诊和住院起付标准

  《办法》明确,参保人员在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及其所属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支付比例为50%;在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25%。中草药和中医适宜技术支付比例提高10%。

    参保人员患病在楚雄州内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支付比例为85%;二级为500元,支付比例为75%;三级为800元,支付比例为60%。参保人员患病在(或转往)楚雄州外当地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符合楚雄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支付比例为85%;二级为800元,支付比例为60%;三级为1200元,支付比例为5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与分级诊疗相结合。下级医院转上级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应就高补差计算;上级医院转下级医院的不再重复计算起付标准费用。

    变化五: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政策倾斜

办法》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在楚雄州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取消住院起付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相应提高5%。

变化五:分娩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

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生育,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和定额支付。

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包干支付,包干标准为顺产一级和二级医疗机构1500元,剖宫产一级医疗机构1800元、二级医疗机构240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顺产2000元、剖宫产3000元。多胞胎生育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增加1胎增加500元。在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分娩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