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法律法规

22.07.2015  18:23

1 .新环保法“按日计罚”加大违法成本
        2015年1月1日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环保法》将施行。修订后的环保法有可能成为现行法律里面最严格的一部专业领域行政法。
        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新环保法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还就政府、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与公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作出了系统规定,法律条文也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新修订的环保法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2.  新预算法开启迈向现代财政制度的“新时代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完成实施20年来的首次大修后,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历经十年酝酿艰难出台的把“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写入立法宗旨的新预算法的最大亮点,是将政府从管理主体变为被监督对象,更强调让人民监督政府花钱。
修改后的预算法不仅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而且将预算公开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要求人大批准的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等报告,以及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等,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开。
此外,有关财政的一些专项工作,例如政府采购情况、转移支付政策与执行等情况,也要求必须及时公开。这意味着,社会公众将更容易获得预算的相关信息,媒体对预算的解读、分析也将更准确。
在此次预算法修订中,规范地方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被单独作为一个部分,也被普遍认为是改革的一大亮点。
 
修改后的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举债规模必须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今后,地方政府举债没以前随意和容易了。
对全口径财政收入已超过20万亿元的中国来说,新预算法的实施将开启迈向现代财政制度的“新时代”。
 
3.  三项铁路新规同时开始施行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和《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三项新规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对投资建设铁路的企业,明确其有权自主决定铁路建成后的运输经营方式,并可以通过合作、委托及其他合法经营方式具备规定的许可条件。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在防止铁路旅客运输安全事故,维护铁路站、车正常秩序,促进铁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在让广大旅客能够快捷进行购票和查验方面作出了规定。主要有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公安机关办理旅客临时身份证明提供场所及必要办公条件;积极推进管理和技术创新,采取互联网、电话等新型售票方式,逐步配备自助售票、取票和自动检票、查验等设备。
 
4.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降低市场准入门栏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对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机构设立、业务准入等方面降低了门槛,放松了对外资银行的限制,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
        修改后的条例,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不再规定其总行无偿拨给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去掉了不少于1亿元营运资金的要求。
同时,不再将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作为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初次设立分行的条件。取消这一条件后,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先行设立代表处;设立代表处的,应当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
 
5.  股权转让所得个税新规更好调节收入分配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了个人转让股权的税收征收政策。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明确了这一征收政策,规定,对于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取得的所得,应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办法》规定非常全面,对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权、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抵偿债务,以及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均为纳税对象,应该说是史无前例的全覆盖。
 
6.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新规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重新发布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新《计税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部分个体户的税负会因新《计税办法》而减轻。
相较原来的计税办法,新《计税办法》主要有四方面新规定:
一是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允许按40%的比例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二是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允许其对不超过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即符合规定的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可在收入额度中扣除后再纳税。
三是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的相应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每年可按其销售(营业)收入的15%扣除后纳税,剩余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在后续年份中可扣除。
四是个体工商户用于研发的单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价值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以支持个体工商户的研发投入。
 
 
 
7.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统一规定
2014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和车辆许可条件和程序。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先取得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并具备相应的驾驶人员、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等要求。对于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相应的车辆技术条件,实行配发《道路运输证》。 
规定》强化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一是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服务标准及行为准则作出全面细化要求。二是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依法处理好经营者和驾驶员之间的利益关系,要求经营者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落实驾驶员休息权,依法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8.  取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费
2014年12月10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强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通知》指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7个方面内容。
通知》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 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 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各地要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9.  取消部分高考加分项目
2014年12月17日,教育部下发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取消重大体育比赛获奖者、二级运动员统测合格者、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突出事迹者、奥赛获奖者、科技类竞赛获奖者等6项全国性加分项目。
取消地方性体育、艺术、科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加分项目,相关政策按照上述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的规定执行。各省(区、市)要进一步大幅减少其他地方性高考加分项目。
 
10. 加强对监护人的管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将于2015年1月1日实施。
其中规定监护人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这意味着中国父母虐待孩子不再是“家事”,监护权也不再是不良父母任意妄为的“挡箭牌”。
意见明确,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将未成年人带离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意见还明确规定了民政部门的“兜底”责任,提出公安机关将处于危险状态的未成年人带离实施监护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后,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11.  建设领域违法违规举报新规
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举报的权利,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1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管理办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 等,明确专门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情形予以处理。举报件应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
管理办法》明确,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违法违规行为预警预报制度。对举报受理工作的情况和典型违法违规案件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负责办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及与举报办理无关人员;严禁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不得故意拖延时间;凡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对于违反规定者,根据情节及其造成的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对于违反规定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对于借举报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招商合作局 发布人:5300000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