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无证酒驾肇事死亡 法院判保险公司免责

18.06.2016  15:15

近日,一起因无证、酒驾死亡的驾驶员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纠纷,被云南南华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4日,南华县五项山惠民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职工李某明无证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山路上行驶时因操作不当加之雨后道路湿滑,连人带车翻下十余米深的山箐,造成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前,死者李某明所在单位为149名职工向保险公司投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事后,死者李某明父李某宏、母罗某美属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华支公司申请保险理赔,要求赔偿李某明身故赔偿金50万元,保险公司以“李某明无证驾驶、酒驾”属保险免责条款的情形,发出书面拒赔通知拒绝理赔。尔后,李某宏、罗某美向南华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偿50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宏、罗某美之子李某明生前所在合作社为其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华支公司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之子李某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并导致自己在事故中死亡的根本原因,无证驾驶、酒驾的行为完全符合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故南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送达后,原被告没有上诉,目前,该案己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