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出台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意见

27.05.2017  07:11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出台,明确规定11类无户口人员可依法登记常住户口,同时要求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全面解决现存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防止产生新的无户口人员问题。

  《实施意见》指出,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办理无户口人员登记落户工作要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实施意见》规定了11类无户口人员可以依法登记常住户口,分别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生活无着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回流边民无户口人员,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实施意见》还详细说明了各类人员申请落户的手续和办法。

  《实施意见》指出,无户口人员问题成因复杂、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完善配套措施,对与本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公安、民政、卫生计生、司法行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狠抓政策落实。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要强化督促检查,省公安厅要会同省民政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强对各地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记者 尹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