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旅行社管理办法》规定:散客网点扣完10分将责令整改暂停营业

25.08.2015  12:36

  将于9月5日正式施行的《丽江市旅行社管理办法》规定:对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简称“散客网点”)、对旅行社及其散客营业网点(简称“散客网点”),进行积分量化考核管理,对已累计扣完10分的散客网点,自扣完10分之日起,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营业。

  根据《丽江市旅行社管理办法》内设的《丽江市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积分量化考核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散客网点年度积分限于本年度考核使用,在下一年度重新输入初始分值。以散客网点为单位,每个散客网点初始分为1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扣分、加分项目进行量化考核。

  “细则”规定,散客网点存在未及时向主管单位报送散客网点停业、变更经营场所、变更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未及时更换证照,未履行古维代征义务,未将组织、招徕的游客报所属旅行社经一卡通旅游结算管理系统输单制卡刷卡,存在有责投诉,被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等情况将依据标准扣除相应的分值。散客网点存在擅自以他社名义招徕游客,旅行社通过散客营业网点一卡通系统将常规“大玉龙”团队编报为散客后,以玉龙雪山单点行程进入玉龙雪山这两种行为的每次扣除10分。

  “细则”还规定,散客网点有下列行为的,给予加分:散客网点所接待游客进入一卡通旅游结算系统总人数在全市散客网点排前五名的分别依次加1分、1分、0.8分、0.8分、0.8分;散客网点经营过程中受到相关部门奖励或游客、客户书面表扬(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加分0.5分(每年只加一次);散客网点代征古维费总额在全市散客网点中排前5名的,依次加1分、1分、0.8分 、0.8分、0.8分;散客网点未发生过游客投诉且在经营过程中未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加分1分。

  《丽江市旅行社管理办法》规定,对已累计扣完10分的散客网点,自扣完10分之日起,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营业,同时对该散客网点的业务依法开展检查,对违反相关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每年度年终考核中平均积分(旅行社所属所有散客网点积分总和/散客网点总数)排倒数5位的旅行社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其开设的散客网点,对不符合开设条件的散客网点要求旅行社进行注销。丽江市旅游执法质监部门、监理公司对旅行社及其散客网点在经营行为、服务质量、接待标准及自律执行情况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违约情况依法予以处罚或给予违约处理后,将处理情况按时上报市旅发委行管科,行管科进根据汇总结果对旅行社及其散客网点进行积分量化考核。(和世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