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旅游经营者14条“禁令” 组织低价游拟最高罚10万

30.03.2016  09:23

    据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消息,《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即日起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并将于4月12日举行听证会。《条例》明确了对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从业人员的14条“禁令”。其中,旅游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出现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提供旅游服务的行为,拟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监察行动应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条例》指出,旅游业监察采用年度审查、日常检查、联合检查、电子信息检查和案件专查等方式。旅游业监察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旅游业监察工作。

    旅游业监察人员进行监察时,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案情复杂的,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旅游监察机构可以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发出旅游监察询问通知书、旅游监察协查通知书、旅游投诉配合处理通知书,接到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办理。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从业人员不按照通知书要求办理的,由旅游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旅游经营者处以2000元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此外,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旅游监察机构对旅游市场、旅游安全和旅游服务质量的检查,配合对旅游案件的调查处理。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旅游经营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无故变更旅游线路 最高罚款1万

    《条例》指出,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不得以质量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费用。违反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同时,旅行社不得委派未经年度审核合格的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违反规定则由旅游监察机构对旅行社按每委派一人处以2000元罚款。

    《条例》指出,旅游客运经营者及驾驶人员在承运旅游团队时,存在未经车船所在公司委派承揽旅游客运业务,以及无故变更旅游客运线路或者更换客运车辆、船舶等情节的,由旅游监察机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罚款。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都市时报 记者张小燕)

编辑:廖拓溪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