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彰显十大特色

21.07.2015  10:46
      2014年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新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环境保护法条文从原来的六章四十七条增加到七章七十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彰显出十大鲜明的特点。

      一、突出以人为本,锁定民生福祉

      新环境保护法将“保障公众健康”写入第一条。此外还要建立环境与健康监测、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有关的疾病。公众健康与防控疾病写入新修订的环保法是立法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弥补了环境污染对公众健康影响的滞后性。

      二、理念创新,突出生态文明建设主旨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这就使每个人都成为主体,都对环境污染有责任,环保问题要先从自身做起,同时也有与责任相适应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的权利。

      另外,围绕生态文明进行制度建设,采取了一些硬的措施,如考核机制、环境信用制度、法律责任等等,是在原则制定好之后,原则、体制、机制、制度之间都比较顺畅,体现了执法理念的创新。

      三、注重公众参与和强化信息公开

      新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明确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过去公众对环境信息的获取困难重重,公众参与的途径少、门槛高。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新法还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进一步提升公民环保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境保护工作,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实践中,

      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树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四、将环境保护作为国策写入法律

        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和决定性影响的谋划和策略才被称为是国策。从1983年开始,我国几代国家领导人都在不同场合宣布环境保护是中国基本国策,但从以全国人大立法来明确。

      新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各级政府为人民创造清洁、舒适、安静、优美的环境,是应尽的责任。

      五、处罚更加严厉
     
      一是违法企业方面。过去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修订后的环保法明确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按照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就是按照违法的天数计算罚款,上不封顶。

      这是一记重拳,加大了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从明年开始实施这项法律,很多违法企业肯定无法生存,会被淘汰。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超标准或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甚至责令停业、关闭等措施。这在过去是没有的。
     
        二是环境机构方面。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估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政府方面。对地方政府来说,对于不重视、不认真履行法律职责的官员;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4种情况下可以拘留:

        第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第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第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第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六、明确政府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在制定政策时、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应当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要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作为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如制定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等等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制度。

      七、建立环境信用即“黑名单”制度

      新环境保护法确立了多重的监督机制,除明确了政府的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外,还规定了社会监督,包括公众参与、公益诉讼,舆论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等方式,集全社会之力,共同保护环境。

      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建立环境污染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减缓污染危险。

      建立“黑名单”制度,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将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监管手段更加强硬。第二十五条对违法排污设备,规定了可以查封、扣押,这些措施有利于查封违法行为。

        还有对于那些环境违法的企业,可以采取综合性调控手段,国土部门、经信部门、商务部门联合采取行动,措施是非常强的,这样,既有利于企业守法经营,也有利于开展绿色生产和清洁生产。

      八、划定并严格遵守“生态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保护。

        九、重视建设规划的“环评一票否决”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没有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实行一票否决”;没有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这就要求对规划进行监管,规划是控制污染的源头,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要把握好规划的监管。

      十、强调人大监督

      政府不仅要接受社会组织和公众的监督,还要接受人大的监督。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