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拟新建小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面积不低于600平米

27.10.2016  20:06

昆明市民政局26日发布公告,拟定11月9日下午2点,在呈贡新区市级行政中心1号楼210室举行《昆明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从人均用地不少于0.3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中统筹安排,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

运营管理 公建民营机构可设收费项目

县级人民政府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社区居委会则为管理的责任主体。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可实行社区、乡镇自主运营管理,社会力量承包、租赁运营管理,也可由基层老年协会管理。运营管理经费可通过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及个人捐助、低偿或有偿服务等方式筹集。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不收住老年人,个别确需长期收住的老年人,必须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报省、市老龄委批准备案,方可收住老人。

公建公营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可设置政府公益性岗位,农村不少于3-5名、城市不少于3-7名专职工作人员。

公建民营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要为老年人提供相应的免费服务项目。其他项目的收费标准要经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做到合理、合法,并对社会公示。

建设标准 老城区服务中心不小于500平方米

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服务中心面积一般不低于500平方米。

农村以建设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重点,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个别老年人口较为集中的农村社区可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

老年人口较少、居住分散的农村社区依托已有的老年活动场所,建设农村幸福院或老年活动中心。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育活动设施等公共资源,建在便于社区老年人集中的地方;其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根据需要一般应配有餐饮室、阅览室、文娱室、康体室、咨询室等用房;并应当悬挂明显标志牌。

征求意见稿明确,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补助标准 每个中心每年补助不低于2.4万

城市社区新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不含新建小区)、建筑面积600平方米以上,乡镇及农村社区新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可按一类地区补助标准申请省、市级补助资金;改、扩建补助标准减半。

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年活动中心)及农村幸福院,可申请相应的省级补助资金。民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举办时间5年以上的,可申请省、市、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

申请补助资金,由县(市、区)、州(市)财政、民政及老龄部门按程序逐级申报省民政厅和省老龄办。市财政局、民政局、老龄办共同审核拨付补助资金。

公办、民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成投入使用后,在中央、省资金支持下,每年由市、县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补助,每个居家养老中心(站)不低于2.4万元的运营经费,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增长。

(都市时报)李元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