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本月起施行

10.07.2016  11:58

  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近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新修订的《条例》突出了“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这一鲜明特点,将预算审查监督的范围拓展为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政府预算体系,并加强了对政府债务和开发区预算的审查监督,实现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范围的全覆盖。同时,《条例》适用范围由原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扩大到了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为进一步加强人大对预决算的初步审查工作,《条例》细化了初审阶段各项工作的时间节点,规定省、州(市)政府财政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30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在大会举行的20日前,报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记者 瞿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