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新《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29.12.2014  10:47

  近日云南省印发实施了新的《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与原办法比较,新办法围绕保护森林和保护林权所有者权益“两个保护”进行了大胆制度创新,将补偿资金实行“管护、补偿”相分离,同时紧扣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的“五个重点”,努力提高财政资金效益。

  新办法将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补偿政策进行“三统一”,进一步强化了公益林政策的实施效果。从2014年起,云南省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实行统一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执行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建统一管护体系进行管护,切实将公益林的管护工作落实到位。

  同时,将补偿资金“管补分开”,保障了林业管理者与林权所有者“两个权益”。2014年起,云南省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按照公益林地的权属进行兑现。其中,对权属为国有的公益林,每年每亩5元的补偿资金全部作为管护费;对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公益林的补偿资金,按照每亩每年5元的管护费和每亩每年10元的补偿金进行分离。

  新办法还明确了管护费用支出的标准和范围,进一步体现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中的事权与财权的统一性。其中公共管护支出主要用于省级开展公益林资源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及档案建立、林区道路建设等;管护补助支出主要用于辖区内跨县域、重点部位公益林联防联控和保护管理等开支。其它费用还有主要用于聘请护林员管护公益林的劳务费支出、公益林管护监督检查、管护人员培训、公益林补植补造和抚育、自然保护区科普宣传和周边社区共建、管护站(所)点建设与修缮、公益林火灾预防与扑救等支出。

  新办法界定了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的权责,切实保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实施成效;强调了补偿资金禁止事项审批程序及相关财经纪律,努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据悉,新办法的实施规范了每年近20亿元中央及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促进了云南省1.32亿亩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管护工作,有效保障了2870.6万农户的林权所有者权益。(完)(云南日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