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化厅关于云南集雅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02.06.2015  11:12

云南集雅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我厅递交的《关于设立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

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及《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第51号令)的有关规定,云南集雅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符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设立条件。依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办市发【2010】23号)精神, 经研究,同意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1、利用信息网络经营艺术品  2、利用信息网络经营演出剧(节)目3、从事网络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请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通信管理机构或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的文化产品。

此复。

 

 

 

 

 

 

 

 

 

 

2015年5月26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文化厅 发布人:53000002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