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明年1月1日实施

19.12.2014  03:41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明年1月1日实施

   遭遇重大车祸可申请临时救助 1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不高于低保6倍

  云南省昨日公布《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8个救助制度进行系统规定。其中,遭遇重大交通事故使家庭陷入暂时困难等5类人群可申请临时救助,1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6倍。

   医疗救助要城乡一体化

  云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继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后,云南是全国第四个制定《实施办法》的省份,涉及的8项救助制度中,民政系统负责5项。

  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实施办法》明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25%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5%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应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无金融服务网点的乡镇,农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度发放,于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

  此外,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要实现城乡一体化也是《实施办法》的一大亮点。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临时救助每年不超过2次

  “为了防范发生跳楼自杀等冲破道德底线、心理底线的事件,临时救助起到兜底作用。”云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防止因家庭一贫如洗,发生极端事件,《实施办法》首次细化了临时救助的范围。

  《实施办法》明确,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当以家庭或自然人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应先行救助,再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此外,临时救助以家庭或自然人为单位,1个家庭或自然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申请,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固定化。临时救助标准为:一次性救助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3倍的救助金,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1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