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处2016年1-9月工作总结

22.12.2016  03:37

  厅党组:

  2016年1-9月,在厅党组的坚强领导和民政部社会救助司的支持指导下,社会救助处以解决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为核心目标,紧紧围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衔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农村敬老院项目建设等年度重点工作,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加强政策创制,精心组织对各州(市)、县(市、区)的业务培训,力争为“十三五”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开好局、起好步,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现将2016年1-9月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切实抓好两项制度衔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的决定,按照“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要求,对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由社会保障来兜底,切实推进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统筹协调农村扶贫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加大其他形式的社会救助力度。一是自1月份起多次组织工作组到全省各州(市)、县(市、区)特别是12个首批脱贫摘帽县进行调研,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并发现问题,科学研判面临的形势,与省扶贫办、财政厅、卫计委等部门就数据对接、资金测算、政策衔接等方面进行有效沟通,为两项制度衔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根据调研情况和工作实际需求,在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先后出台了《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障精准扶贫行动计划的通知》(云民社救〔2016〕9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6年农村低保减量提标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民社救〔2016〕11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省扶贫办关于对首批脱贫摘帽县农村低保医疗救助医疗保险政策倾斜支持的通知》(云民社救〔2016〕15号)等一系列文件,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多方面为两项制度衔接工作夯实政策基础,为深入开展各项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三是先后下发《关于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两项制度衔接的紧急通知》(云民社救〔2016〕5号)、《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两项制度衔接通报问责等制度的通知》(云民社救〔2016〕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生活保障的通知》(云民社救〔2016〕21号),要求严格执行民政部和省政府关于城乡低保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做到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及责任主体合规,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加大精准施保工作力度。坚持分类管理,进一步聚焦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缺乏自我发展能力的困难群众,根据实际情况更加科学地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为A(重点保障户)、B(基本保障户)、C(一般保障户)3类,精准识别到户、到人,农村低保重点向A类和B类低保对象倾斜,逐步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于C类低保对象应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和扶持就业,逐步退出或缩小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对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应主要通过临时救助和“救急难”进行救助。四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要求,陈豪书记和张祖林副省长批示要求由省民政厅牵头做好相关工作,并于11月底以前出台我省具体实施意见。为保持政策延续性,确保制度运行平稳,我厅结合国务院办公厅70号文件要求和全省农村低保制度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际,在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障精准扶贫行动计划的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立足省情、细化措施、突出特色,于10月初牵头起草了《关于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10月18日至30日期间,我厅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分别送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委农办、省统计局、省残联等5个单位征求意见,在各单位反馈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11月14日,向省政府报送了《关于请予审定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送审稿)的请示》,现实施意见即将印发实施。五是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要求各地制定的城市低保标准不低于442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2694元/人.年,首批脱贫摘帽县的农村低保标准不得低于3100元/人.年的扶贫标准线,城市和农村低保对象的月人均补助水平分别提高8%和12%。六是积极组织培训,确保工作传达落实到位,今年以来,先后举办了两项制度衔接座谈会、推进会和首批脱贫摘帽县政策业务培训班,认真听取各地的实践经验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别就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农村扶贫开发制度衔接以及医疗救助的有关政策、低保对象数据与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数据和困难残疾人数据有效对接共享、医疗救助省级平台和一站式结算系统等内容进行授课解读。五是加强督查,省民政厅连续两个季度把两项制度衔接和脱贫攻坚工作作为首要的督查重点,10月份在全厅组织成立四个小组,由厅领导带队,就首批脱贫摘帽县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等工作进行重点督查,督查采取查阅台账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督促各地认真落实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提高、分类施保精确识别等政策,确保落实到位,不打折扣。

   截至9月底,全省共有城市低保对象93.5万人,较2015年底减少4.85万人,月人均补助335元,月平均保障标准454元;全省共有农村低保对象426.78万人,比2015年底减少28.48万人,月人均补助151元,年保障标准2775元。12个首批脱贫摘帽县的年保障标准已提前达到当年国家扶贫标准,达3100元以上。

   (二)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2016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省民政厅根据国务院、民政部的要求和省领导批示,迅速贯彻落实,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一是,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对城乡特困人员进行摸底排查,以乡镇为单位填写《云南省特困人员供养对象调查核实统计表》,由乡(镇)、县(市、区)、州(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逐级汇总上报,务求数据完整、准确。经统计,截至2016年3月底,全省共有城乡特困人员22万人,其中城市特困人员2.9万人,农村特困人员19.1万人。二是夯实政策基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征求省级各相关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于8月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发〔2016〕73号),对特困人员的对象范围、救助形式、救助内容等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为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奠定了政策基础。三是大幅提高标准,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对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所需资金规模进行了测算,联合省财政厅向民政部、财政部报送了《关于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补助经费的请示》(云民社救〔2016〕12号),积极筹措资金,得到财政部、民政部的有力支持。2016年,云南省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达到500元/人.月以上,较2015年底全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125%;农村集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别达到500元/人.月、410元/人.月,较2015年底分别提高34.78%和139.77%。

  (三)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根据《2016年二季度及近期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方案》和云南省2016年十件惠民实事要求,2016年全省需新建、改扩建农村敬老院80个,新增床位8000张。截至2016年9月底,共下达农村敬老院资金 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3480万元,财政公共预算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5000万元,省级第一批福利彩票公益金2807万元;在四季度,还将下达省级第二批福利彩票公益金农村敬老院资金1952万元、中央福利彩票公益金农村敬老院资金1000万元。2016年计划新建、改扩建农村敬老院86个,计划新增农村敬老院床位8000张。

  (四)全面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今年以来,继续指导各地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积极资助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农村特困人员和边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对患病的救助对象实施了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对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进行救助。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65号),在129个县区全面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化建设,包括儿童先心病、白血病,妇女两癌在内的22种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省实施。根据民政部社会救助司通知精神,围绕开展国发〔2015〕30号文件落实情况评估工作,对照评估内容,对全省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分析、整改、汇总后,形成了上报材料。根据省财政要求,参与厅规划财务处共同拟定了《云南省民政事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财社〔2016〕65号),完善了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对今年的省级医疗救助资金进行了分配。要求各地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在9月底前建立以州市统筹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2016年1-9月,全省累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61285.34万元,救助307.77万人次。其中资助参保参合支出19845.04万元,资助261.61万人;直接救助支出41440.3万元,救助46.15万人;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支出资金12954.37万元,救助5.66万人次,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支出资金649.61万元,救助1.30万人。

  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进一步发挥托底保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1-9月累计支出临时救助资金1.78亿元,救助困难群众29.79万人次。

  二、存在的问题

  2016年1-9月我省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政策措施得到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得到了省委、省政府领导2次专项批示肯定表扬,民政部也于今年3月在我省召开了2016年全国社会救助工作会议。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还存在一些主要问题。一是部分地区在政策落实力度上还有不足,如分类施保人均补助水平未能拉开差距、低保对象的识别、分类不够精准等问题仍然存在。二是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数据质量还需进一步提高,由于长期以来信息系统不够完善,加之基层录入的低保信息数据质量不高,给当前两项制度衔接数据对接工作带来了一定阻碍,同时临时救助、特困人员等数据采集工作也需加快推动。三是当前我省社会救助制度衔接不够紧密,社会救助安全网还没有完全织牢织密,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仍需进一步加强,基本生活救助和专项救助尚未实现无缝对接,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救助需求的政策手段还需进一步完善。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督促各地落实两项制度衔接相关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即将下发《关于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结合首批脱贫摘帽县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督查反馈情况,督促各州(市)、县(市、区)按要求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人均补助水平,首批脱贫摘帽县必须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不低于3100元/人.月以上,确保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任务顺利完成。

  (二)进一步推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水平,切实做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9月底在瑞丽市举办了全省第一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业务培训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四季度举办第二期后,启动特困人员信息系统录入工作,进一步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精度和力度。

  (三)全面开展临时救助工作。指导、督促各州(市)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全面推开“救急难”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重点在“救急难”工作的发现机制、救助机制和总结报告机制上取得实效,坚决杜绝和避免冲破道德底线和心理底线的问题在困难群众中发生。

  (四)完成农村敬老院摸底清查工作。收集、汇总各州(市)报送的农村敬老院摸底清查材料,科学研究、分析当前全省农村敬老院现状,指导各地对辖区内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布局开展梳理工作,根据全省总体情况拟定下一步农村敬老院建设计划。

   附件: 2016年11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情况报表(政务公开)

   2016年3季度云南省城乡临时救助统计表

   2016年1-11月医疗救助向社会公开报表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