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

26.03.2018  21:01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

近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构建政策体系、优化发展环境,推动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量,推动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意义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可或缺的骨干力量。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利于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有利于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开展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经营,形成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有利于带动家庭经营农户特别是贫困户发展,提高农业资源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深刻认识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意义,逐级细化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量步伐,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综合运用农业产业、脱贫攻坚、财税、金融等方面政策,形成比较完备的政策扶持体系,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量,促进土地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充分发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促进就业、增加收入和建设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为全省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基本制度和积极创新相结合。既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又要针对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不足和弱点,积极创新经营组织形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辐射带动普通农户特别是贫困户,实现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

——坚持市场导向和政府扶持相结合。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又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通过政策引导,明确发展方向,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率先实施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一二三产业融合,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

——坚持统一部署和因地制宜相结合。既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政策要求和工作措施,又要充分考虑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产业差异,突出比较优势,探索符合各地区实际的具体政策和工作推进方式。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国家政策扶持体系相适应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扶持机制、投入保障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全省各级农业龙头企业达到5000户以上,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农业“小巨人”力争达到100户以上;工商注册农民合作社达到6万个以上;农业部门认定家庭农场达到1万个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以建档立卡贫困户为重点的农户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三、构建政策体系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

(一)落实和完善财政税收支持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涉农资金投入和整合力度,优化支农资金投向,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支持。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强化农民参与和全程监督。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符合规定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提供农林牧渔和水利等方面农业公益性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服务平台,健全规范运行和监管机制,为周边农户提供公共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延伸产业链,发展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直供直销和休闲农业等,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创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落实好国家对农民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以及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央部署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主动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税人提供上门服务,宣传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纳税咨询和辅导,加快推进办税事项全省通办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等便民办税服务举措。

(二)构建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支持体系。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用,积极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和引导项目区农民群众筹资投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加快推进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建立并落实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农田水利建设与管护的扶持政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农用地管理。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我省有关规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建共建仓储烘干、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农业设施。各地区应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物流设施,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腾出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新产业,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等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省级对各地区开展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灾毁耕地复垦等土地整治工作予以资金支持。鼓励各地区统筹使用有关政策和资金,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工程总承包(EPC)模式、以奖代补方式等,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土地整治,增加农民收入。

(三)构建金融信贷政策支持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按照专注服务农业、专注服务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政策性定位,聚焦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开展业务,单户在保余额控制在10万-200万元之间;对适合大规模农业机械化作业的地区可适当放宽限额,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符合控制业务范围、控制担保额度标准的担保额不得低于总担保额的70%。支持龙头企业为其带动的农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积极推动厂房、生产大棚、大型农机具、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和生产订单、农业保单融资。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市场化林权收储机构,为林业生产贷款提供林权收储担保的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创新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机制,允许将政府补助建设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资产交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持有、管护和运营。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灵活确定贷款期限,简化审批流程,对正常生产经营、信用等级高的可实行贷款优先等措施。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产业资本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金融服务,优化惠农支付服务村级覆盖网络。加强农村金融社保卡应用,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四)构建农业保险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合理确定保险责任涵盖范围,鼓励各地区开展区域性特色产业保险试点,落实农业保险保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逐步实现主要粮食作物保障水平涵盖地租成本和劳动力成本。探索采取财政保费补贴等方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保农业保险等提供支持。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等保险业务。完善森林保险制度,探索开展森林综合保险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贷款保证保险、“保险+期货”等试点。鼓励保险机构为外向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用保险、保单项下融资和海外资信调查等服务,扩大涉农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范围。探索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逐步建立专业化农业保险机构队伍,采取无人机、测亩仪等科技手段提高保险机构服务水平,简化业务流程,搞好理赔服务。

(五)构建市场营销政策支持体系。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支持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用线上线下结合、农批零对接、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农企对接、直供直销等产销对接模式,推动农产品流通多元化发展。支持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国内外和省内外产销对接活动,进一步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支持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整合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店(点)。落实批发市场建设支持政策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降低流通成本。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标准化生产,加大国内国际农产品质量、品牌认证力度,实现产业标准与目标市场的全方位对接;推动“菜篮子”大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现代农业示范区整建制按标准生产,集中连片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打造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品牌标准化生产基地,拓展国内外目标市场份额。加快培育产加销一体化农业龙头企业,以农产品产地、品种、企业品牌为中心,支持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公司+农户”等方式实现跨区域、跨企业供应链发展。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物流设施,推进省级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建立州(市)、县(市、区)及乡(镇)三级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体系,实现全省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全覆盖;积极推进与阿里巴巴、京东等知名电商企业合作,推动阿里巴巴农村淘宝项目在全省搭建服务网络,发展电子商务供应链及服务企业。

(六)构建人才培育政策支持体系。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培育一批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整合各渠道培训资金资源,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以及农业产业精准扶贫培训等,力争“十三五”时期轮训一遍,培养更多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改善农村创业环境,建设返乡农民工创业园区,吸纳优质团队入园创业,降低创业成本。积极支持省内外高层次专家到县乡,围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设立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开展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推广、合作攻关、人才培养、技术指导、决策咨询等活动。立足农村基层人才需求,在招募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岗位人员的基础上,大力开发农村合作经济、农村电子商务、农村饮水安全、农田水利、村镇规划等领域服务岗位,积极引进各类专业人才。支持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人员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孵化、融资等创业服务,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支持农业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办好涉农专业,加强涉农专业全日制学历教育。鼓励职业院校积极与政府、涉农企业合作,定向培养爱农、懂农、务农的新型职业农民。依托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下乡进村开展农民中职教育和农民科技培训,通过远程教学与集中辅导、理论施教与实践教学、线上自学与线下体验相结合的半农半读、农学交替等形式,贴近农民的学习需求开展教育教学,就近就地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鼓励高校毕业生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大力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引导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单位和人才整合科技、信息、资金、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深入农村基层一线开展科技创业和服务。

四、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和水平

(一)提升多元化发展水平。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积极培育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发展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在良种推广、技术应用和生产管理等方面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鼓励依法组建农民合作社和联合社,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农民通过土地、林权、资金、劳动、技术和产品等生产要素重组,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实现合作发展和抱团发展。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根据地域、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因地制宜为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发挥供销、农垦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势,全方位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技术、管理、加工、流通、融资和人才等服务。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培育并做强做大农机、植保、科技、储运等方面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服务农业实体经济发展。鼓励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发展、融合发展,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立产业协会和产业联盟。积极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创建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

(二)提升规范化建设水平。加强监督管理、指导服务和典型示范,鼓励家庭农场规范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逐步实现生产管理提质升级。引导农民合作社依法依章程完善内部制度、强化经营管理、理顺分配机制,调动成员积极性,实现合力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科技创新、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水平,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聚焦优势产业,打造一批区域公共品牌和优势产业品牌。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健全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产业相关体系标准,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建立完善生产记录档案等管理制度,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明确生产作业和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水平。深入推进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示范服务组织、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创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提升规模化经营水平。鼓励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经营权和其他生产要素,提升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流转和经营方式,组织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联合经营、合作经营,带动农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建立健全良种繁育体系、科技推广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全程化服务,提升农业服务规模水平。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群集聚发展,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及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等建设,促进农业专业化布局、规模化生产。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一村一品、特色优势产业和乡村旅游基地建设,提高产业整体规模效益。

(四)提升组织化带动水平。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带动作用,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关系,把分散的农户统一组织起来,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和效益,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双赢,助推脱贫攻坚。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进一步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防止被挤出、受损害。适应居民收入增加和消费需求升级新趋势,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拓展农业功能,促进农业与工业、旅游、信息、文化等产业相互融合,创造新产业、新业态,带动农户走出单一的传统农业种养生产方式,广开增收渠道。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全托管、半托管、菜单式托管等方式,为贫困户提供代耕、代种、代管、代收、代销等服务。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带动本地贫困户就近就业,支持发展农村劳务合作社,积极开展就业培训和对接服务,扩大就业容量。鼓励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有关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允许将财政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入股方式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共享发展收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细化完善本地区落实措施和办法,并加强政策落实的检查指导,结合实际确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目标任务,以建档立卡贫困户为重点全面带动覆盖农户开展生产经营。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抓好各项支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形成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工作合力。要加强农村基层经营管理体系建设,采取安排专兼职人员、招收大学生村官等多种途径,充实基层经营管理工作力量,保障必要工作条件,确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各项工作在基层有机构负责、有人员办事、有办法落实。

(二)优化服务管理。完善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落实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开展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代理和财务审计制度,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行。加强政策落实情况调查研究,建立健全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反馈机制,促进政策落实到具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发展项目。及时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优化完善各项推动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建立考核机制。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健全有关信息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将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纳入“三农”工作绩效考核,对政策落实到位的地区和部门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督促整改。

(四)强化法制保障。促进农村改革与立法衔接,根据国家农村金融立法进程,立足云南实际,及时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