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意见(试行)

24.06.2015  15:56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县级以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24号)等文件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促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建设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通过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改革力度,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二)基本原则

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权责明确,绩效导向原则。政府购买服务应当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强化绩效理念,坚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2. 公开择优,注重实效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坚持费随事转,着力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3. 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原则。政府购买服务要按照“整体设计、有序推进、试点先行”的思路,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和财力状况,在财力有保障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购买服务的项目和数量。

4. 改革创新,精简效能原则。通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今后政府新增基本公共服务或临时性、短期性公共服务项目,尽量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第三方可提供的事务性管理服务交给市场或社会去办。

二、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三)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和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事项,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1. 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2. 社会管理服务事项。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3. 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事项。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4. 技术性服务事项。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5.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投资审计、绩效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6. 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购买机制

1. 结合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机构编制、人社、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的工作机制,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购买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

2.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蹉商、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

3. 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有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对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框架内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公共服务,因现有编制人员不足或现有人员不宜承担,须通过新增财政预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才能完成的,购买主体应当提出包含项目名称、内容、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绩效目标、工作量预估和资金预算、购买服务方式等内容在内的实施方案,报财政、机构编制、人社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后方能购买;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在年度财政预算内的,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但购买服务内容的检查验收、结果评价、资金审计应符合有关规定。

4. 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组织实施,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结算,并注重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五)监督管理               

1. 资金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照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没有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对自筹资金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应当符合财务和审计要求。

2. 绩效管理。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评价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3. 监督管理。财政、机构编制、人社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审核把关,严格“以事定人定费”,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购买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全面全程公开购买服务的有关信息,做到信息透明化,并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三、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扎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一)进一步向市场放权

1.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全面清理和取消全州各级及有关部门非行政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严格落实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有关法规、文件要求,全州所有的行政审批事项都要逐项公开审批流程,压缩并明确审批时限,约束自由裁量权,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破除垄断,规范收费,加强监管。继续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和下放工作。对州级已经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严肃纪律、严格执行,及时纠正明放暗留、变相审批、弄虚作假等行为。

2. 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制定并公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及强制性中介服务目录清单,简化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大幅减少申报材料,压缩前置审批环节并公开审批时限,改进和规范核准行为。推进落实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提高投资审批效率。推动制定完善“三个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强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产能过剩长效机制。

3. 加强收费监管。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的收费政策措施,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进一步清理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范和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加强由供求关系决定市场价格机制的培育,以及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警分析;对省级授权州级定价管理的收费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定价,依法管理。

4. 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商事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国务院公布的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清单,深入推进“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取消企业年检制,建立企业年报公示制度。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加快推行工商注册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实现“一照一码”,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

(二)进一步向县市政府放权

凡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由县级政府实施或者直接面向基层、由县级政府就近实施更为便利的审批事项,一律交给县级政府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地向县级政府放权。重点下放企业投资、外商投资、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人力资源、教育、医疗、民政等方面的管理权限。除国家或省级要求由州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的核准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县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中,涉及土地、规划、环评、能评等要件的审批,除涉及流域和区域管理特点较强以及环境敏感区的环评外,原则上应当由与负责该项目审批、核准的投资主管部门同级的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等部门负责。对于投资额较小或外部性影响较弱的项目,应简化审批流程或授权下级部门履行审批程序,不再以投资额较大等因素提高审批层级。州、县市两级政府承担相同内容的行政处罚权,原则上由县市政府行使。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做好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下放的衔接工作。

(三)进一步向社会放权

1. 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各级政府应当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人才培养等方面支持社会力量的培育和发展,提升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的能力。

2. 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推进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防止垄断。重点培育和加快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组织时,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健全社会组织监管制度,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激励机制。

3. 加快向社会转移职能。除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经济宏观调控的事项外,依法取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审批,逐步交由行业组织自律管理。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逐步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四)切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1. 加快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将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范畴,加强州、县市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建设,打造更为综合、更为高效的政务服务平台。加快全州网上审批应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行网上审批,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健全行政审批考评机制,全面提升行政审批效能。健全政务服务中心运行机制,优化服务,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享受更加便捷公平可及的服务。

2. 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加大公务员学习培训力度,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健全完善以工作量、工作难度和工作成效为基础的绩效考核制度,严格考核奖惩,充分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深化机关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机关工作人员聘任制。对一定时期内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和专业性服务工作任务较重,但编制和人员严重不足的部门,经机构编制、人社和财政部门批准,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相应的专业性工作任务。聘用人员待遇根据聘用人员工作岗位参照社会同类工作岗位收入水平确定。

3. 强化监督管理。在推进简政放权的同时,各级政府机关要坚持放管结合,转变市场监管理念,努力实现宽进严管和全程管理。严格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灰色地带”。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抓紧建立统一的综合监管平台,综合运用法律、市场和技术手段强化平时监管,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机制,推进综合执法。对监管缺失或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监管主体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息披露和诚信档案制度、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等有关制度,构建跨部门执法联动响应及失信约束机制。推行随机抽查、告知承诺、举报奖励等办法,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充分调动社会监督力量,落实企业首负责任,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格局。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要深刻认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大意义 把落实本意见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负总责,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支持。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协调联动,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

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发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牵头作用,按照中央、省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施方案和措施;州财政局负责牵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抓紧研究制定我州相关配套制度;人社部门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任制,并会同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研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监督、审计,对政府购买服务中的违规行为强化行政问责;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年报公示、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法制部门要依法做好政府简政放权工作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的有关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加强督查指导

州政府督查室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州财政局、州监察局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统筹协调,跟踪了解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建议。根据任务完成时限和工作进度,对各部门落实分工情况组织专项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逐一落实到位,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四)严格责任追究

围绕推动责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提升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强化行政问责工作。完善部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对事关发展环境、百姓民生、政令畅通的突出问题,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监督整改落实。对发生严重破坏发展环境、损害群众利益案件,以及群众、企业投诉较多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的问题,要对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一并实施问责。

(五)做好宣传引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有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要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出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