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出台《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14.08.2016  21:06

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同时也为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的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要求,近日,我省出台《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从6个方面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审判、检察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责任进行细化。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依照责任规定抓好工作落实;明确了环境保护工作制度,细化了各部门各单位的责任规定;明确了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责任规定;明确了环境保护考核目标体系,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把环境保护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明确了《规定》的权威性。

在各级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方面,明确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主要是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等7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主要是督促本行政区域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环境隐患巡查、排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并及时处置,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查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在各级党委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方面,明确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评价制度,全面考核下级党委、政府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情况。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牵头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各项配套制度。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在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方面,明确各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责任主要是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制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14项;对各级政府涉及环境保护工作的其他37个部门,根据各部门工作实际和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明确了110项责任规定,依照相关规定内容抓好责任落实。

对各级审判、检察机关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主要有8项。明确审判机关主要是发挥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职能作用,完善环境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工作有效衔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处罚环境违法行为等;检察机关主要是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查办环境保护领域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等。

对于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主要包括5项。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和处理,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等。

对于应急管理,《规定》涵盖5个方面21项内容。明确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完善应急管理预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的措施等责任规定。

记者 胡晓蓉(云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