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14.04.2016  08:54

 (2016年4月3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精神,促进云南跨越式发展,结合云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

我省历来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断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推进,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趋势明显,劳动关系矛盾进入了凸显期和多发期。我们必须深刻认识新时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推进。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构建、共建共享、改革创新,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以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加快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凝聚广大职工为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贡献力量。

(二)目标任务。加快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普遍建立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实现劳动用工守法规范。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更加完善。职工休息休假和安全健康得到切实保障,劳动条件不断改善。社会保险全面覆盖,人文关怀日益加强,劳资纠纷有效预防化解,全面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全力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利。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逐步实现已建工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保持在80%以上,其中100人以上已建工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保持在90%以上。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强化对协商过程的指导,督促企业和职工认真履行协商约定,稳步提高职工参与率和满意度,实现工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完善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和实名管理制、连带责任制、支付信用制、部门联动制、行政问责制,落实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实行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和银行卡支付。坚决打击恶意欠薪行为,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时足额取得工资报酬,努力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

(四)落实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以及少数民族节假日、重大活动假期等规定,鼓励实行错峰休假,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弹性作息。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特殊工时制度,统一审批办法和标准。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强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工作,指导监督企业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

(五)保障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利。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护责任,健全预警应急机制,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执法监督,加大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责任追究。建立劳动安全卫生举报制度,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把工伤预防措施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加强职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六)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利。大力实施全民参保计划,重点实施好高风险企业工伤保险“同舟计划”专项行动,落实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加快实施社会保障“一卡通”,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质量。加大执法检查和舆论引导,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为职工办理补充保险。引导职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加社会保险。

(七)鼓励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督促企业按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一线职工的比例不低于60%。认真落实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大力推进“云岭职工素质建设工程”,实施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开展贫困职工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加快“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支持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落实和完善职工凭技能、业绩和贡献确定收入分配和晋职的技能人才使用机制,提高技术工人待遇。

(八)保护改革企业职工权益。以结构性改革中破产、改制、重组、解散企业职工的基本权益保护为重点,建立部门信息交流通报制度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及时了解企业裁员情况,督促企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防范出现群体性劳资纠纷。对存在欠薪、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未预留经济补偿、未提前告知工会及职工等问题的,应及时责成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