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大理州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专门委员会设置的决定

25.02.2019  15:36
 

(2019年2月24日政协大理州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六十条“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规定,结合《中共大理州委关于深化全州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大发〔2019〕4号)、《大理州深化州级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大机改发〔2019〕1号)中,关于“深化州政协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在州政协经济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州政协经济和农业农村委员会;

二、将州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更名为州政协教科卫体委员会;

三、将州政协民族宗教和联络委员会更名为州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

四、将州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更名为州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

五、将州政协委员联络办公室更名为州政协委员联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