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文件的通知

04.06.2015  18:10



 

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经济贸易发展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放开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资产评估服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房地产经纪服务、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管理除外)、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等7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下同)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除上述服务外,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含乡镇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我省提供上述7项服务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的监管。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价权。

五、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云南省物价局

2015年1月28日

云价收费[2015]15号转发文件-发改价格[2014]2755号.doc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人:530000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