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远程诊疗”等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的公示

16.05.2016  19:22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省人民政府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的有关要求,为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加快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的进程,决定在全面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逐步放开公立医疗机构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据此,我们起草了放开“远程会诊”等医疗服务价格的意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09〕4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拟放开的“远程会诊”等医疗服务价格意见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 一、公示内容 (一)放开特需门诊诊查费。为鼓励医疗机构提供更多便利化、个性化和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允许公立医疗机构在确保普通门诊和专家门诊正常服务的前提下,通过协议和预约方式开展特需门诊服务,特需门诊诊查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特需门诊应设立单独的接诊场所,由副主任医师以上知名专家接诊并提供一条龙诊疗服务,接诊专家应在规定的正常诊疗时间之外安排预约特需门诊,每日接诊人数不得超过本院日专家门诊量的10%。 (二)放开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公立医疗机构按《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设置的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特需病房仅限于单间和套间,病房面积、医疗设备、生活设施等配置应明显高于常规标准并提供优质的个性化服务,特需病房床位数不得超过本院编制床位数的10%。 (三)放开公立医疗机构包括远程会诊、健康咨询、美容整形、辅助生殖、肿瘤特殊治疗、口腔正畸、口腔种植和中医推拿等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169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等仍按我省现行项目规范执行(具体项目详见附表)。 (四)医疗机构制定或调整上述医疗服务价格时,应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情况依法合理制定,并提前一周向社会公告。制定或调整特需门诊诊查费、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应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告知性备案。 (五)收费标准一经制定或调整,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整。 (六)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应包括医疗服务的具体项目、内涵、收费标准、定价形式、监督电话等。 (七)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开展特需门诊和特需病房服务必须在确保基本医疗服务的资源供应和绝大多数患者正常就医的前提下进行,应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与其他医疗服务捆绑搭配,不得影响普通专家门诊和普通病房的正常服务。 (八)各级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及时掌握相关医疗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对自立项目、只收费不服务、擅自扩大服务范围、扩大特需门诊诊查和病房床位比例、不按规定或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医疗服务、不公示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二、公示时间:2016年5月11日至5月17日,共5个工作日。 三、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欢迎社会各界对我省放开“远程会诊”等医疗服务价格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邮件、传真反馈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处。 联系人:黄强                      联系电话:0871-63113972 传  真:0871-3113590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以上事宜,经公示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修改完善后,将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附表:“远程会诊”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5月9日   附件:
  1. “远程会诊”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