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

07.10.2014  20:14
 

贵州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

15条措施为全省档案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近日,贵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着力于档案工作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解决的突出问题,着力于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着力于明确贵州档案工作的发展重点,提出了15条针对性和操作性很强的措施,为贵州档案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实施意见》规定各级党委要明确1名领导联系档案工作,各级政府要明确1名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1名负责同志分管档案工作,确保档案工作列入党政工作重要议程,不断完善党委政府共同领导、各级分级管理、档案部门具体主管、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档案工作格局。

        面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档案部门干部人心浮动等问题,《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了档案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档案局,是党委、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党委、政府要为其依法履职提供条件,支持并强化档案部门行政执法、安全监管、资源建设、保管保护、开发利用等职能职责,增强档案部门归口管理档案事务的能力。

        《实施意见》明确把加强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作为当前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档案工作、夯实档案发展基础的重要举措,明确“十三五”时期建成贵州省档案馆(贵州省方志馆)新馆;要求市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馆库面积和服务功能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市(自治州)做好新馆建设规划,抓紧立项建设;对纳入“十二五”国家中西部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新馆建设规划和“十三五”改扩建规划的县(市、区、特区)党委、政府,要抢抓国家加大公共文化投入的政策机遇,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切实解决好建设用地、设施设备等问题,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按时保质完成县级综合档案馆新建和改扩建任务。

        另外,《实施意见》把全省数字档案馆(室)建设作为大数据时代贵州推进档案管理现代化的一项战略性、先导性工作,作为全省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规划,统一实施;要构建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国家综合档案馆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管理、密切配合、资源共享、利用方便的民生档案工作格局;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完善档案事业投入机制,在将档案馆(室)用于档案征集、抢救保护、安全保密、科研、教育培训、数字化建设、现代化管理、编研利用、陈列展览及设施设备购置维护等方面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基础上,各级财政还要按照本级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数量,每年每卷安排不少于2元的专项档案保护经费。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4年9月11日  总第2659期  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