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推进法检员额制改革 法官检察官要对案件终身负责

28.11.2016  22:07

      11月12日上午,云南全省149个法院共4060名员额法官集体宣誓。15日上午,昆明市人民检察院115名入额检察官向《宪法》集中宣誓,员额制法官、检察官团队的诞生,标志着法官、检察官队伍朝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迈出坚实可喜的一步,标志着云南省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翻开了新的一页。

      那么,昆明市法检两院的员额制改革带来了哪些改变,取得了哪些经验?记者就此对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采访。

      在很多法官、检察官眼中,员额制选拔,无疑是史上最严格的选拔。“我们很多人都没有想到,多年以后,还有一场比司法考试还要难、还要严格的考试等着我们。”检察官马伟说。马伟是此次入额的检察官,1998年大学毕业后,他就在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干过公诉、反贪,一转眼已经做了18年检察官。

      2014年10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及下属的西山区、寻甸县法检两院被确定为云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将检察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检察官员额必须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下,按照这一要求,市人民检察院确定两批遴选入额检察官员数量为政法专项编制的37%,预留一定员额,让年轻检察人员有选入员额希望。

      在这场“牛刀小试”的考试中,市人民检察院同时制定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初选工作实施细则》,统筹考虑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依托办案业绩,将办案数量多、办案质量好的优秀业务骨干选入员额,防止简单地按照级别、票数、考分入额,真正让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能独立办案的人员留在员额内。通过考试、考核、公示,经省检察官遴选委员会遴选,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分两批遴选入额115名检察官,将改革前占政法编65.3%的检察官压缩了28%。

      对昆明来说,司法体制改革就是在改革中摸着石头过河,尽管如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确保资深法官和年青骨干法官都能进入员额。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何实施?为了确保选拔客观科学、公平公正,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考试考核实施办法》,围绕省院初选办法确定的五个方面内容,细化为28个评分指标,全面考核参选人员的德才表现,突出考核工作实绩,办案能力和审判工作经验。科学设置五个方面、28项具体指标的分值,既要突出工作实绩,又要突出资深法官的履职资历,也要突出为法院作出的贡献。

      “比如,办案质效占40分,办案履历占20分,另外还设置了5分的特殊业绩加分,确保了资深法官和年轻法官都有机会入额。”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

      按照《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岗位设置办法》,进入员额的检察官全部安排在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等业务部门,切实体现“进入员额的检察官必须承担办案任务。不办案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员额”这一刚性要求。

      司法改革责任制明确,法官、检察官要对案件终身负责。经过严格统一的考试和考核程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在内115名检察官进入员额,入额人员均编入办案组织在一线办案。

      检察官办案会感觉责任更加重大,办案中也要做到更加谨慎。据了解,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工作方案、职权配置规定和权力清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依法赋予入额检察官享有办案主体地位,明确除决定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等职权仍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外,其他对一般案件的处理决定权,以及所有案件的非终局性事项、事务性工作决定权等均授权检察官依法行使。

      做到了为检察官“放权”,随之而来的就是“明责”。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建立完善员额内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对各层级检察官的办案数量、工作质效等提出要求,健全检察官退出员额机制,促进检察官依法履职,防止出现进入员额的检察官不在司法一线办案或者挂名办案,同时又享受相应保障和待遇的现象,真正使进入员额的检察官做到“名实相符”。

      “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建立健全以主审法官、合议庭为主的办案责任制,严格错案责任追究,真正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谁审判、谁负责。”凡入额的法官都应当在审判一线办案,并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案件审判放权于主审法官、合议庭后,法官自主权扩大了。

      据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质效提升,细化司法责任,包括院长、副院长在内的所有入额法官编入审判庭或合议庭办理案件;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为法官解决疑难复杂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先行过滤机制,严格限制个案讨论范围。初步构建了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管理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利运行机制。

      而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则建立了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员额检察官自行决定相关案件处理事项后,案件管理部门将对案件流程进行动态监督,并对本院办理的案件组织定期评查,对内对检察权内部运行的各办案环节之间、办案组织之间,及案件诉讼程序的重要节点进行监管;对外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主动接受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制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在授权范围内,检察官自己把关就能够办结案件,极大地突出了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

      近日,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吴检察官在最后一份法律文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一起交通肇事案正式办结。这个案子头天下午接到,第二天上午就办结了,有着10余年办案经历的吴检察官明显感到,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来,办案效率提高了不少。

      改革中,西山、寻甸两个基层院开展了“大部制”整合,实现办案组织扁平化管理,突出司法属性。目前,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将现有的19个内设机构归类整合为6个部门:设检务管理局、案件管理部、刑事检察一部、刑事检察二部、反贪污贿赂局、诉讼监督部。寻甸县人民检察院将原有18个内设机构整合为“一局四部”,分别为反贪污贿赂局、刑事检察部、诉讼监督部、案件管理部、检务管理部。

      机构整合后,原来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更多地投入司法办案一线,从事司法办案的力量大大加强。以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为例,一般性案件原则上由一名检察官独立办理,减少了请示、汇报、逐级审批等中间环节,节省了诉讼资源,案件办理周期较改革前平均减少8天左右,办案效率明显提高。

      “在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给审判一线的法官员额做了加法,而不是减法。”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一组数据,截至今年8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案件30153件,结案率为75.17%,改革工作取得了实效。